广州日报:7天反悔期会否致恶意退货?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3-17 浏览次数:66

广州日报315A14版讯 (记者林霞虹 通讯员蔡春)从今天起,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昨日,广州市荔湾区法院和广州市电商行业协会共同在荔湾区法院召开了“法律服务座谈会”。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汉霞说,7天反悔权在宣传时被称作“无理由退货”,会给消费者误导。她说,消费者的反悔是有条件的反悔,无理由退货必须承担运费。

华南理工法学院教授关永宏说,利用消法从事不正当行为,就是滥用退货权。如果滥用超过合理限度,法院也应该作出相反的认定。他说,对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商家有权作出解释,明示告知消费者,这就保证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对于商家明示不能退货的商品,消费者坚决要求退货的情况,最终的裁决权在于法院。

华南理工法学院副教授张继承说,商品服务本身品种比较多,立法者不可能逐一列举。要解决这个问题,将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能会有实施细则出台,作进一步的说明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