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法治报:《保险法》解释有助于保险行业的信誉建设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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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法治报6月14日讯
法律学者 夏正林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全文共21条,对免责条款成立的条件、不同投保人可就同一财产分别投保、保险代理人代签字对投保人不生效、保险理赔核定时间等问题作了规定,其中值得关注的是该司法解释对免责条款成立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
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格式合同,一般都由保险公司单方提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但长期以来,保险合同往往条文众多、内容复杂,投保人通常难以读懂,一些保险展业人员利用这点误导消费者。由此引发不少的保险合同纠纷。
根据该司法解释,今后保险公司必须对哪些条款进行提示说明,司法解释做了明确规定。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都属于免责条款,保险人对这些内容都必须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同时,司法解释对保险公司应如何提示、说明,也做了规定。保险人可以采用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等形式进行提示,但是这种提示必须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为防止明确说明义务流于形式,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的说明,必须达到常人能够理解的程度。
应该说,该司法解释符合《合同法》以及《保险法》的精神和要求,既能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也能够切实保障保险行业信誉的建设,从而得到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