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 管理办法

华南工财〔2022〕4号


关于印发《华南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 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各院(系)、校直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学校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华南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经2022年6月24日第九次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2年6月30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华南理工大学

2022 年 6月30日


华南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 管理办法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承担的国家及部省市等项目主管单位明确要求实行经费“包干制”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按照“充分信任、放管结合、权责相适、协同推进”的原则,项目负责人应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项目管理部门是项目资金和过程管理的责任主体。职责如下:

(一)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负责对科研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和有效控制;负责审批科研项目外拨事项;牵头组织办理涉及科研经费使用问题的信访举报,对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提交有关部门按规定调查处理。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包括日常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财经法规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对项目负责人编制的项目经费决算进行审核;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的监管检查。

(三)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四)纪委办公室负责对涉嫌违纪的科研经费使用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经调查核实后按规定移送地方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并配合其依法依纪妥善处理。

第五条  项目所在学院(含独立设置的系,下同)对本单位实行“包干制”的科研项目承担监督责任,为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对本单位绩效支出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项目经费用于开展科学研究所需的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管理费用、绩效支出以及其他合理支出。其中,设备费包括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业务费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包括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第八条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1. 不得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不相关的支出。

2. 不得通过虚构经济业务(如测试、材料、租车、会议、差旅、餐费、交通、印刷等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3. 不得通过虚列、伪造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4. 不得通过虚构合作、协作等方式违规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5. 不得截留、挪用、侵占科研项目经费。

6. 不得列支个人或家庭费用。

7. 不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8. 不得全部列支设备费。

9. 不得列支基建费。

10. 不得用于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等行为的支出。

第九条  项目主管单位对管理费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自然科学类项目,学校按实得经费的7%计提,其中,4%为学校科研管理费、2.5%为学院科研管理费、0.5%为学校公摊水费;社会科学类项目,学校按实得经费的3%计提,其中,1.5%为学校科研管理费、1.5%为学院科研管理费。

第十条  项目主管单位对绩效支出比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绩效支出占项目总经费的比例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需要在校内立项时提出,经科学技术研究院或社会科学处审核后,将绩效考核表(见附件)报财务处备案;执行期内若需调整(原则上只允许调整一次),应履行重新备案流程。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进度合理安排绩效支出。绩效支出纳入学校奖励性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绩效支出管理。

1. 绩效支出对象为参与课题工作的科研人员及相关人员。

2. 绩效支出应与科研人员及相关人员在课题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相挂钩。

3. 绩效考核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课题负责人根据本学科的特点及课题实施情况制定考核指标,对科研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年度科研实绩考核,并结合考核结果制定绩效支出方案,报院(系)及人事处备案。课题负责人根据已备案的绩效支出方案发放绩效支出。

4. 绩效支出应同时符合学校绩效工资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除上述情况外,其他经费支出不设具体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跨境港澳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可按照港澳科研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无需编制明细费用科目预算。但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启动前,根据项目主管单位批复的预算总额、结合项目研究计划,自行制定经费使用计划。

第十四条  经费外拨管理。

1. 转拨合作研究经费,凭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或外拨合同等办理转拨手续。

2. 拨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外协费用,按照《华南理工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华南工校〔2022〕13 号)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相关资产管理应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涉及国有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管理,应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通过验收且结余经费允许学校统筹使用的,按学校结余资金有关管理办法执行。未通过结题验收和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按项目主管单位规定处理。

 

第四章  绩效与监督

第十七条  强化绩效导向,将科研项目绩效目标纳入项目任务书,把项目任务书完成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评价和验收结果作为科研人员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项目结题验收时,科学研究院、社会科学处将以适当方式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和项目结题验收/成果报告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强化内部协调联动和组织实施,学校科研、财务、审计、纪检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学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科研经费使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项目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项目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30日起实施,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财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处承担。原《华南理工大学科研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办法(试行)》(华南工财〔2020〕5号)同时废止。


附件

课题组xxxx年度绩效考核表

财务项目码/课题名称


课题负责人


课题起止时间


课题完成情况


课题工作参

与人员

科研实绩

绩效支出

金额(元)













课题负责人签字:

绩效比例申请及备案

项目总额(元)

绩效支出比例

绩效支出总额(元)




审核意见:

科研院(或社科处)盖章

备案情况:

科研经费管理办公室 盖章

绩效发放时备案情况

序号

发放时间

本次发放金额(元)

剩余未发放金额(元)

1




2




……




学院(国家级科研机构)备案情况:

 

 

 

(盖所在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1. 本表一式肆份,第一份由科研院或社科处留存,第二份由科研经费管理办公室留存,第三份用于绩效发放,第四份由学院留存。

2. 所有备案情况需签署意见:已备案或其他具体情况说明。

3. 学院按季度将本表汇总并扫描,发送至人事处指定邮箱进行备案,邮箱地址:rscgzk@scut.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