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费资助(服兵役)

华南理工大学服兵役学生资助实施细则

2022年修订

 

第一条  为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对应征入伍学生实行资助。

第二条  本细则中我校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在读的学生(含录取的新生),服役期间按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入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  下列学生不享受以上入伍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五条  应征入伍学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本科生每年每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年每生最高不超过16000元。学生入伍前每年实际缴纳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补偿代偿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后,其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六条  应征入伍在校生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标准为本科生每年每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年每生最高不超过16000元。学生每年实际应缴纳的学费低于学费减免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学费减免;学生每年实际应缴纳学费高于学费减免标准的,按照最高学费减免标准减免。

第七条  入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

入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我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本硕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硕士、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八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Ⅰ》,一式两份)并提交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学生资助中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生资助中心和财务处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按照要求于当年930日前寄送至学生资助中心。

(五)学生资助中心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实行补偿代偿。

对于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按照学生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高校国家助学金贷款本息(学费部分),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账户。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账户。

第九条  每年930前,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我校的新生,到学校报到后一次性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学生资助中心在收到学生申请材料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第十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十二条 每年1031前,学生资助中心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三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四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是返回学校的,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学校收回资金后,及时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资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入伍资助学生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或学费减免。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生资助中心和财务处承担。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2328日起实施,《华南理工大学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实施细则》(华南工学〔201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