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华南理工大学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

代偿实施细则

2022年修订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代偿,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我校毕业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四条  本细则中所称基层单位是指:

(一)工作地点在县以下(不含县政府所在地)乡(镇、街道);

(二)工作地点在县级的乡(镇、街道)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所属街道及堆龙德庆区东嘎镇、达孜区德庆镇以外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工作现场行业生产第一线。

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通讯、烟酒、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

第五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六条  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本科生每年每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年每生最高不超过1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补偿代偿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第七条 本科生、研究生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  学校对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金额的1/3,3年补偿代偿完毕。

第九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办理流程:  

(一)每年615日或1215日前,学生向院(系)递交《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录用函、就业定岗证明原件等材料。院(系)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签署意见;

(二)每年620日或1220日前,学校财务处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填写学生学费缴纳情况;

(三)每年625日或1225日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学生资助中心)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签署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四)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学校将将其代偿金给经办银行优先偿还其贷款。

第十条  获得补偿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须在第二年、第三年615日前向学生资助中心反馈本人在职在岗情况。学生资助中心核实其是否在职在岗后,于每年630日前将符合补偿代偿资格毕业生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应主动联系学生资助中心申请取消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被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应主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重新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提前离岗的毕业生如不及时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取消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一律视为严重违约,由此引起的不良信用记录将被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二条  学校在收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的补偿代偿金后15个工作日内,为学生办理补偿代偿手续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补偿、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生资助中心承担。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2328日起实施,原《华南理工大学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实施细则》(华南工学〔201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