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
|
|
|
![]() |
|
(一)门诊及住院转诊规定 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我校教工,首诊在校医院就诊。因病情需要转诊的,必须经有关科室负责医师(有转诊资质的医师)或急诊值班医师,开具转诊单并由校医院相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转往选定医院;如选定医院又转往其他医院时,须经校医院重新审批;未经转诊、自行就医的一切医疗费用自理。 我校定点医院有(2023年6月15日更新): 广东省人民医院、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华侨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山大学附属三医院(天河院区、萝岗院区)、中山大学附属第六医院(仅限肛肠专科)、广东省中医院(大德路院区、大学城院区)、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部战区总医院(广州军区总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广州胸科医院、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脑科医院(广东惠爱医院芳村)、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珠江新城)及中山大学附属的各专科医院(眼科、肿瘤、口腔)。我校附属医院各院区均为定点医院。其他医院分院均不属于定点医院。 (二)医疗费报销规定及流程 1. 转诊单自开具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且只能就诊一次(孕产妇在怀孕13周后方可开具转诊单,到公立医院的产检及住院分娩的费用可按规定报销)。转诊前已去外院就医的费用不予报销。 2. 参照广东省公费医疗规定的范围用药、检查与治疗。未列入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不予报销。门诊、住院医疗费中超出范围和超标准的费用由患者自理。 3. 门诊开药:急诊不超过3天药量,慢性病不超过15天药量;中药方剂应在校医院转方配置。 4. 康复理疗项目应在校医院进行,外院康复诊疗的医疗费不予报销。口腔科门诊治疗项目一般应在校医院进行,特殊情况须经校医院转诊到校外就医方可报销。 5. 医疗费用报销须携本校病历本、转诊单、医疗票据及费用清单(门诊及住院),在审批日上午交公医办审核、审批。缺少上述材料不予批报。 6. 报销票据必须是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医疗收据,若不符合财务规定的各种票据(如:无姓名或打错名,无开单日期,无医疗单位公章或公章模糊不清,大写、小写数据不符等)不予报销;当年的医疗费用票据原则上最迟应在次年三月底报销完毕,过期不予报销。 7. 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如购买了商业医疗保险,应在保险公司取得理赔后,学校公费医疗按规定予以报销,原则是保险公司理赔款和学校公费医疗报销金额之和不超过其医疗票据总金额。 8. 因紧急情况无法回校诊治的教职工,应填写急诊报销审批表(因公出差的教工需单位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由教职工单位确认盖章并交校医院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后,携急诊病历、本校病历、医疗票据及费用清单(门诊及住院),在审批日上午交公医办审核、审批。缺少上述材料不予批报。 9. 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有关法律和规定,分清责任进行处理,由责任方承担相关医疗费用。 附:公费医疗费用详细报销流程图 |
2013 © 华南理工大学 版权所有 粤ICP备05084312号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381号/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大学城 邮政编码:510641/510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