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延长退休年龄等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08-10-17浏览次数:3195

近年来,随着学校的发展,我校教授及博士生导师的数量逐年增多,为了优化教师结构,进一步加强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经学校研究决定,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延长退休年龄等问题做出以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因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原则上博士生导师可延长至65周岁;非博士生导师的正高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可延长至62周岁;副教授女性教师可延长至60周岁。

第二条  博士生导师62周岁、非博士生导师的正高专业技术职务教师59周岁、副高专业技术职务教师57周岁不再招收研究生。

第三条  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教师退休后确因工作需要,符合下列情况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学校批准,可以返聘。返聘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并每年签订一次返聘工作协议:

1.正在承担重大科技项目尚未结题者,返聘时间按项目执行期限确定;

2.所指导的研究生尚未毕业者,返聘时间按正常学制年限确定;

3.因特殊学科及专业急需者或在业务上起关键作用的学术负责人或学科带头人(首席教授)退休后尚无人接替者,返聘时间按实际需要年限确定;

第四条 返聘人员除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享受退休生活费以外,返聘酬金参照未进团队教师的津贴标准发放,并经费由学校、所在单位或个人承担。具体办法为:

1.以教授二级岗位退休返聘者,其酬金由学校承担;

2.以教授三级岗位或学科建设特别需要退休返聘者,其酬金由学校和学院各承担50%

3.以教授四级岗位退休返聘者,其酬金由学院或个人承担。

第五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双肩挑”干部不担任管理岗位职务后,若回到教师岗位,退休及返聘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退休政策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受本暂行规定的限制。

第七条  本规定从200810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华南理工大学

                                                              二○○八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