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与章程

华南理工大学外国留学生校友会章程

(意见征集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华南理工大学外国留学生校友会”,英译名:International Student Alumni Association of 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简称:I.S.A.A.S.C.U.T.。隶属于华南理工大学校友总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曾在华南理工大学进行过长期和短期留学的外国国籍学生自愿组织而成立的群众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遵守中国国家政策和法规,在宪法和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间的联系与合作,发扬母校“博学、慎思、明辨、笃行”的优良传统,为世界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和交流,为母校实现国内一流、世界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目标作贡献。

第四条本会会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大学城华南理工大学校区B8栋国际教育学院内。

第五条本会的主要业务为:

1、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与联络。

2、组织校友进行交流及联谊活动。

3、向国内外校友和校友团体报导母校的发展情况,扩大母校的影响力。

4、为校友提供各种帮助,支持他们为世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好服务工作。

5、协助校友回母校参观访问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等,做好联络接待工作。

6、鼓励校友或校友团体为学校筹集事业发展基金。

7、不定期编辑出版(或通过网页发布)《华南理工大学外国留学生校友通讯》和

《华南理工大学外国留学生校友会会刊》。

第二章会员

第六条凡在华南理工大学学习或进修过的各类外国留学生和研究学者,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七条入会程序:

1、提交《华南理工大学外国留学生校友会会员申请登记表》;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本会会员;

3、由校友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会员的权利:

1、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3、凡本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4、对本会工作享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九条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支持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支持和关心母校的发展,协助母校在所在国开展招生宣传活动;

4、不定期向本会提供所在国教育发展情况。

第十条会员有退会自由,但须履行必要的手续;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核准通过将取消或暂停会员资格。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由自荐或校友推荐产生,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推迟举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产生正副会长及理事会;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4、讨论并决定与校友工作有关的重大事宜;

5、代表大会召开期间,设大会主席团,负责主持会议,执行大会议程。

第十二条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会长(执行会长)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会务计划。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三条本会设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任期五年。

第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产生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理事会有权决定罢免正、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并领导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7、经理事会决定,本会可聘请办事机构的负责人,聘请若干知名校友或社会贤达出任名誉会长和顾问。

第十五条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十六条本会会长(或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助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和各分会开展校友工作;

3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八条本会内部出版《华南理工大学外国留学生校友会会刊》等,通报母校改革发展情况,报道各地校友活动信息,宣扬先进校友事迹。

第十九条本会工作人员,均属义务性质,不计报酬。

第四章

第二十条本会经费来源为:

1、会员缴纳会费;

2、校友资助;

3、集团或个人捐赠;

4、行政资助。

第二十一条本会经费用于出版会刊,办公及与召开理事会等与本会业务有关的事宜,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符合财务制度。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第一次会员代表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会,解释权属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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