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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03-10

查档规定

华南理工大学查阅人事档案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现根据中央《关于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对查(借)阅我校人事档案材料作如下规定:

一、查阅人员条件

1.查阅人事档案者必须是中共党员。

2.各单位党委正、副书记,党总支正、副书记、,组织干事和直属党支部书记、秘书,因工作需要可直接到人事档案室查阅本单位职工档案,其他人员一般不予查阅。

3.查阅其他单位人员的档案,需经组织部或人事处领导审批后方可查阅。

4.组织部、人事处、保卫处有关人员,因工作需要可直接到档案室查阅人事档案。

5.下级人员不得查阅上级人员的档案,党委正、副书记正、副书记,总支正、副书记,部处一级干部的档案,由组织部负责查阅。

二、查阅范围

1.凡因工作调动、入党、调资、政历审查、组织处理、出国、治丧等事项可查阅人事档案。

2.凡是因工作调动、申请出国、落实政策等需把档案寄给校外有关单位查阅的,档案在对方管理时间不得超过半年,半年后应由承办单位负责催回档案交人事档案室管理。

三、注意事项

1.查阅人事档案必须在档案室内查阅,一般不借出,有特殊情况需借出档案的,必须经组织部或人事处领导同意方可借出,借出档案应当天归还人事档案室保管。

2.查阅人事档案,不得涂改、拆散、抽出、增添、圈划、污损。

3.未经允许不得复制,不得给有关人员转看,不得记录在非保密笔记本上。

4.同时借阅几份档案者,必须查完一份再查另一份,不得同时摊开几份材料,以免装错。

5.不许利用有权查阅人事档案之机帮助他人查阅档案,干部本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

                                                          

 

华南理工大学人事处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日

                                         二○○五年十二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