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国际校区 发布时间:2023-07-13
校区各单位、在校师生:
由于近期校区各类非机动车辆数量急剧增多,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难度增大。为保障校区交通安全、完善非机动车辆管理,结合校区实际,制订《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国际校区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暂行)》(见附件),并于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广州国际校区综合事务办公室
2023年7月13日
附件: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国际校区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暂行)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国际校区非机动车
管理办法(暂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方便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国际校区(以下简称“国际校区”)师生通勤,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规范校园非机动车使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安全秩序,营造宁静、和谐、安全的校园交通环境,根据校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自行车、电动车等交通工具。其中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平衡车和滑板车等以电力驱动的非机动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国际校区内行驶和停放的非机动车辆。凡在国际校区骑行或停放车辆的人员,均需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坚持“分类管理、规范存量、控制增量、自我担责”的原则,实现“规范、安全、有序、可控”的目标。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国际校区综合事务办公室是管理校园治安、交通和秩序的职能部门,负责对车辆、行人出入校园和校园内交通秩序等进行管理。校园交通管理人员(国际校区综合事务办公室工作人员)和学校聘请的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为校内非机动车辆管理的具体实施人。
第六条 校内相关部门和学院负责加强对本单位的师生员工非机动车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相关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对违规行为履行教育管理责任,协同加强师生员工停放电动自行车和充电行为的日常检查,及时制止各类违规行为,杜绝安全隐患;协同国际校区综合事务办公室做好本单位师生员工的非机动车违规行为处理和长期停放未使用车辆清理工作。
三、自行车管理
第七条 为方便校区师生出行,校区投放共享单车,师生亦可自购自行车。
第八条 共享单车是运营企业财产,任何人不得将共享单车上锁或藏匿于某处,占为私有或专用,不得破坏、损毁。
第九条 校内共享单车供广大师生在校园内使用,请勿骑出校门。
第十条 骑行者骑行共享单车时应先检查、辨别车辆的安全性能(如刹车、坐垫等),确认无安全隐患后再选择骑行,以避免意外伤害事件发生。
第十一条 自购自行车,需办理校内通行证后方可入校。骑行人员凭购车凭证、个人身份证明办理自行车通行证,原则上师生每人仅可办理一辆自行车通行证,校内居住教职工可为到达法定年龄(年满12周岁)的直系家属办理自行车通行证。自行车通行证由国际校区综合事务办公室负责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十二条 自行车通行证须与车辆对应,自行车通行证不允许转借、涂改和伪造,一经发现将追究持证人责任,没收通行证并禁止该持证人一年内申请办理自行车通行证。
第十三条 骑行者应自觉维护校园交通秩序和环境秩序,遵守校园交通管理规定,按校内行车路线文明骑行,校区廊桥、飞虹桥、广场、跑步绿道禁止自行车通行。
第四章 电动车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绿色出行,致力建设低碳校园,除执行任务的特种电动车辆外,电动自行车禁止校内骑行。其他有特殊用途电动车应在国际校区综合事务办公室登记备案后使用。
第十五条 电动车应在学校设置的集中充电场所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充电。
第十六条 禁止将电动车在建筑内的公共走道、楼梯间或者房间内进行充电,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为电动车充电,严禁将电动车电池带入宿舍、实验室、办公室等室内场所充电。
第五章 停放管理
第十七条 车辆停放场地由学校统一管理,国际校区综合事务办公室负责在校园内适当区域划定停车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占用车位。车辆停放在非停车区域和违规占用车位,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有权将车辆和占用物品拖离停放区域。
第十八条 非机动车须在划定的停车区域内整齐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校园道路、草坪、建筑主立面、广场主立面等禁停区域停放,不得影响校园交通秩序和其他车辆停放,不得进入建筑体内停放。
第十九条 对长期停放(同一停放地点停放超过3个月)的非机动车辆,无法联系上车主以及通知过后车主未按期进行处置的,国际校区综合事务办公室将定期予以清理。
第六章 车辆违章处理
第二十条 非机动车校园违章行为是指在校园内超速、违停、违规充电、非法营运、违规载人、恶意鸣笛、争道抢行、逆向行驶、拒不配合交通管理等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违章次数累计以自然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计算周期,超出周期后违章次数重新累计。
第二十二条 非机动车违章行为,首次以提示、说服、教育、锁车为主,违反2次及以上的,采取暂扣车辆,并通报其所在部门(单位),由车主提交书面保证书,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确认,退还暂扣车辆。车辆两次被扣后将进入冷冻期,车辆计算周期内不得在校区内使用。
第二十三条 违反非机动车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损害他人及学校财产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骑行者停放非机动车时请仔细检查车辆是否锁好并将随车物品带走。非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者自行承担车辆和随车物品被盗窃、刮擦、碰撞、被砸等人为破坏或不可抗力及交通事故等责任。价值超过1000元的高价值自行车请购买单车丢失险或自行车盗窃保险以更好保障个人财产安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州国际校区负责解释,综合事务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自2023年9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