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通知
一、总则
广东省功能与智能杂化材料与器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华南理工大学,重点实验室于2019年获准立项,旨在提升国家和广东省新材料研究的国际学术地位,紧密结合区域工业战略发展需求,支持和引领广东省相关产业,特别是在新材料分子的精准设计合成原理和技术,和理解并掌握材料的“分子-结构-性能”之间的构效关系和机理等领域的发展,推动区域相关产业升级。
为推动实验室平台建设,本着“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原则,实验室设立开放研究基金。开放基金围绕实验室的重点研究领域和发展方向设置项目,支持本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以外的科研人员从事高水平的基础性、前沿性研究,以及与本实验室重大在研项目相关的重要项目研究。
为了规范实验室资助项目的组织实施,加强实验室资助项目的管理,提高实验室专项经费使用效率,根据广东省科技厅对广东省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使用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开放基金课题申请指南发布
《广东省功能与智能杂化材料与器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申请指南》(以下简称《申请指南》)在华南理工大学科学技术研究院网站(http://www2.scut.edu.cn/ist/main.htm)和华南软物质科学与技术高等研究院(http://www2.scut.edu.cn/aismst/)公布,对资助的具体范围和研究方向予以明确规定。
三、开放基金课题申请办法
1.本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申请者须为从事功能与智能杂化材料有关的本实验室固定成员外具备博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国内外科技工作者。博士后单独申请须有导师推荐。不具备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申请者,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课题负责人应认真填写课题申请书,申请课题的研究内容必须符合《申请指南》的资助范 围,并应简明扼要,突出创新点和特色以及具体的项目目标。申请书需由项目组成员亲自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扫描后发送电子版至指定邮箱。同时,重点实验室也接收国内外研究人员自带课题和经费,利用本实验室设备条件开展科学研究,来访人员使用本实验室房屋仪器设备按照内部收费标准统一收费,工作条件与实验室科技人员相同,获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支持所产生的成果或论文发表需在作者单位标注“广东省功能与智能杂化材料与器件重点实验室”名称。
2.实验室每年根据实到开放运行费的额度设立若干开放基金课题,研究周期原则上为2年(课题结束时间不晚于重点实验室 运行期结束时间),资助金额为每项5万元人民币。成果要求:(1)每个项目至少发表SCI/ EI/ ISTP收录论文1篇;(2)完整的《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结题书》1份。
3.鼓励申请人与本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开展合作研究,每项课题需有至少1名本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实验室主任/副主任 除外)为合作联系人,且合作联系人只能参加1项开放课题。
4.申请人同批次只能申请1项实验室课题,如有之前主持的实验室开放课题项目未结题前不能申报新课题;已获得资助者再次申请的,其申请书需附已资助项目的结题报告及主要研究成果。
四、开放基金课题评审办法
资助课题的确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申请的项目由实验室各研究方向负责人或学术带头人负责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提交同行专家评审,最后由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根据客观公正、择优资助的原则终审后确定资助项目。
1.重点实验室对基金课题申请书进行初审,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将不予资助: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的;申请者不具备课题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研究条件的;研究内容不符合基金资助范围,或与同类研究重复的;明显缺乏立项依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明显表述不清,无法通过初审的;申请经费过多,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无能力支持的。
2.通过初审的课题,将由3到5名从事与申请课题领域相关、学术造诣较深、学术思想活跃、学风严谨、办事公正的同行专家进行书面评审。
3.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根据同行评议结果,对申请课题进行终审,提出综合评审意见并确定年度资助课题及资助金额。
4.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签发评审结果,通知申请者;获批课题申请者应于收到评审结果后一个月内,签署合同,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报送实验室。逾期不报,且不注明理由的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处理。
五、开放基金课题实施
1.开放基金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为2年(项目如无法按期完成或要求更改计划,须在项目结束前3个月提出书面报告,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延长后的研究期限最长不超过2.5年)。
2.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在项目实施期间至少1人次到实验室进行项目进展或学术交流。
3.研究计划实施中,鼓励项目组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涉及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中断计划实施、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审批,由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4.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可在原单位完成项目研究的,经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备案;如调入单位具备条件,也可将项目转到调入单位继续研究,经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审批。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离开研究岗位半年以上,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实验室备案;离岗一年以上的按中止计划实施办理。
5.实验室每年度对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应于每年12月底前提交《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不报送《进展报告》,或工作无进展,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通知项目负责人进行纠正。逾期不纠正、不补报的,通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中止资助。
6.项目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实验室报送《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结题书》,学术论文复印件及相关软硬件原始资料。
7.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1)开放基金资助经费开支包括实验室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支出、差旅费、文献出版费等;
(2)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的研究人员在重点实验室使用大型仪器的收费标准参照重点实验室内部收费标准。
六、开放基金经费管理
1. 依托单位之外项目负责人申请的开放课题项目经费,在签订合同后,资助经费一次性下拨到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经费进行管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2. 各项经费报销费用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生效,本实验室有权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进行审核。
3. 资助经费须用于获准开放课题的研究工作,不能挪作他用。结余经费返还重点实验室。
4. 对项目按中止资助处理的经费,项目负责人单位须将根据情况全部或部分退回,用于资助其他项目。
七、项目成果管理
1. 开放资金资助项目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须署有本重点实验室名称(中文:广东省功能与智能杂化材料与器件重点实验室,英文:Guangdong Provincial Key Laboratory of Functional and Intelligent Hybrid Materials and Devices)。未署名重点实验室名称的,验收时不计入成果。
2. 受资助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包括资料、研究报告、相应软件等)归研究者及本重点实验室所有。
八、附则
1.本办法由“广东省功能与智能杂化材料与器件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