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华南理工大学电子与信息学院校友会。本会是由华南理工大学电子与信息学院历届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群众组织。

第二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及政策法规。秉承“博学慎思 明辨笃行”的校训,发挥母校与校友,校友与校友间的信息联系、交流协作,沟通合作的桥梁作用,为促进学院和学校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条 本会隶属华南理工大学校友会,自觉接受华南理工大学校友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五山华南理工大学逸夫科学馆。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五条 本会主要工作是:

(一)广泛联络和凝聚海内外校友,构建校友之间、校友和母校之间的信息网络,为全体校友搭建一个终身学习和情感联系的平台;

(二)组织开展校友间教育、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协作与交流,推介和转让学院的科技成果,为校友提供智力支持和技术咨询;

(三)组织校友间的联谊活动,加强校友间的联系,定期进行工作经验交流,努力提升学院的品牌和声誉;

(四)维护本会和广大校友的合法权益,为校友继续学习深造、发展事业和子女求学提供一定程度的服务;

(五)协助学院拓展办学资源、筹集学院校友基金;接受校友的捐赠和资助,欢迎校友企业在校设立奖助学金;协助学院征集校友以及社会各界对学院改革与发展的建议;协助学院校友网页更新;

(六)通过各种形式,关心支持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凡在华南理工大学电子与信息学院(含其前身)学习过的毕业生(包括各种学历层次)、肄业生、进修生、留学生等以及其它形式学习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或曾受华南理工大学电子与信息学院聘任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均属于学院校友。校友凡遵守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即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非本会会员而对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理事会会议通过,可授予本会荣誉会员资格。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推荐本会机构成员和被推荐任本会各项工作职务的权利;

(二)对本会各项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有权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关心本会及学院的工作,支持和参加本会及学院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会设理事会,实行理事制,设立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和理事若干人。本会理事人选由华南理工大学电子与信息学院校友理事会和各地各专业校友酝酿、提名、推荐,由理事会讨论通过产生。理事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本会根据需要,可设名誉会长或顾问等荣誉职务,名誉会长和顾问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对外代表本会,主持校友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制定、执行校友会建设和发展计划;

(三)每年讨论增补、取消理事会成员;

(四)推荐、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确定下届理事会人选;

(五)负责定期向校友报告工作情况和公布财务状况;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四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五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校友会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工作机构,处理日常工作,其职权是:

(一)执行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拟定本会工作计划,编写工作总结;

(三)拟定校友会各类活动的策划并开展工作;

(四)搜集校友基本信息;

(五)筹措本会资金,管理本会资金。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接受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包括会员的捐赠;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九条本会理事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均为兼职,不在本会领取任何报酬。

第二十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权、解释权属理事会所有。

第二十二条若因各种原因,本会需要终止,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报华南理工大学校友会同意后,经理事会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本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华南理工大学校友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校友相关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