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二级纪委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5-11-23        浏览次数:342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二级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推动学校二级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以及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级纪委是学校党委在二级党委(总支)中设立的党内执纪监督组织。二级纪委在学校纪委和同级党委(总支)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二级纪委由同级党委(总支)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同级党委相同。二级纪委换届时,候选人应报学校纪委审核后报学校党委审定。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同级党委推荐或者学校纪委提名,由学校党委任命。
    二级纪委设纪委委员3-5人(含纪委书记),名单由学校党委审定后公布。   

    第四条  二级纪委主要职责。
    (一)协助同级党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执行学校反腐倡廉工作的决策部署,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监督本单位党务公开、校务(院务)公开,定期向学校纪委报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二)受理本单位党组织、党员、群众在党的纪律和党风方面的检举、控告、申诉和建议,并将违纪问题线索移交学校纪委。本单位一般党员的轻微违纪问题,由二级纪委进行调查核实后向同级党委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向学校纪委报告。
    (三)监督本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廉洁自律、师德师风等情况,并向学校纪委报告。
    (四)检查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经费使用管理、资产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并向学校纪委报告。
    (五)完成同级党委(总支)和学校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二级纪委工作机制。
    实行例会制度。二级纪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并就相关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和决定。
    实行备案制度。二级纪委每年要结合学校党委、纪委的工作部署,制定二级纪委的工作计划,报学校纪委备案。
实行述职制度。二级纪委书记每年向学校纪委述职并接受评议。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