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特殊钢及汽车零部件产业
技术创新联盟章程
2016年6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联盟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四章 联盟工作机制与运行机制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六章 识产权管理
第七章 解散、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的名称是广东省特殊钢及汽车零部件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第二条 本联盟的性质是由汽车关键核心零部件及其用特殊钢生产和加工产业链的相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服务机构等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是,基于国家、广东省加强自主创新,推动协同创新政策精神,在广东校地协同创新联盟的统一框架下,整合广东地区、联合国内外汽车关键核心零部件生产和深加工相关的创新资源,按照平等自愿、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加强汽车关键核心零部件及其用特殊钢产业链的上下游单位协同合作,合力推进广东省特殊钢及汽车核心零部件产业的技术创新和成果应用,提升整体竞争力。
第四条 本联盟紧密围绕广东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城市,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目标,依托广东地区,联合国内外汽车关键核心零部件及其用特殊钢生产和深加工产业相关的创新资源,开展协同创新,形成集聚效应,打造汽车关键核心零部件及其用特殊钢生产和加工服务新业态,促进广东省特殊钢及汽车核心零部件生产、加工和制造战略新兴产业的发展,完善现代产业体系,建立广东传统产业升级改造的核心枢纽地位。
第五条 本联盟的首要任务是汇聚广东省特殊钢及汽车核心零部件生产和深加工领域的创新资源,建立协同创新组织体系和实施平台,建立协同创新机制,牢牢抓住汽车关键核心零部件及其用特殊钢材料开发、高端制备研发、打造服务新业态的核心,开展汽车关键核心零部件及其用特殊钢生产和深加工方面的成果研发、转化、应用的全过程创新,加速关键核心零部件及其用特殊钢生产和深加工技术和产业的发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把握行业现状,对本行业内各企业不断进行动态调查;
制定行业规则,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和行业信息,协调和促进本行业的发展;
促进成员交流,推动成员之间的业务合作;
组织成员之间开展协同创新、科技合作和知识产权交流;
为成员提供行业信息、技术支撑、展示示范和应用推广等全方位的服务功能。
本联盟开展相关业务活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许可、审批或备案的,应当先履行相关手续后方
可开展。
第三章 联盟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 本联盟的联盟成员涵盖汽车关键核心零部件及其用特殊钢生产和深加工产业链相关的各方创新资源,包括汽车
关键核心零部件及其用特殊钢产业链上中下游相关生产厂家、使用厂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检测单位、设计单位、
金融机构、服务公司、行业用户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须向本联盟秘书处提交加入联盟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签署联盟承诺书。
第九条 联盟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联盟成员大会,参加本联盟活动、接受本联盟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联盟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加入联盟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联盟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联盟契约。
(二)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三)推进联盟协同创新活动。
(四)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有权取消其联盟成员资格,由本联盟秘书处将其从联盟成员名册中删
除,并书面通知联盟成员:
(一)无法参与联盟组织的协同创新活动;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联盟的联盟成员大会的;
(三)正在被执行刑罚、刑事强制措施、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
(四)不遵守本联盟契约的。
第四章 联盟工作机制与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联盟在发起单位自愿结合的基础上、在由发起单位组成的联盟理事会领导下,制订并签署联盟协议,遵守联
盟契约,成立长期合作的协同创新战略联盟。
第十三条 本联盟由联盟成员组成联盟成员大会。联盟成员大会是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
联盟契约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联盟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审议理事会对取消兼任理事会、成员的联盟成员资格的提议;
(三)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四)制订或修改契约、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审议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联盟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
联盟成员大会。
第十六条 联盟成员大会必须有全体联盟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联盟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联盟运作主要组织架构为联盟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组成。联盟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理事会由联盟大会选
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换届时由全体成员选举产生;秘书处负责大会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秘书长由理事
长提名,理事会任命。秘书处负责大会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根据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相关政策和决定联盟的发展方向与重点工作任务及相关重大事宜,批准联盟年度工作计划、
财务预算计划、协同创新活动计划。
组建联盟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听取专家对联盟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理事会的职责包括:
执行联盟成员大会决议;
确认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制订和修改联盟契约和有关工作制度;
批准和取消联盟成员及联盟理事资格;
向联盟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状况和财务状况;
审议联盟各专业协同创新中心的研究方向;
组织实施协同创新项目及相关活动;
审议联盟各专业协同创新中心年度工作报告;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议事规则: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遇重大、紧急事项,可临时召开理事会议。
理事会须2/3以上的理事成员(含本数)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成员2/3以上(含本数)表决通过生效。
第二十条 本联盟秘书处,为联盟成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联盟成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联盟成员大会的决议和本联
盟契约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的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联盟成员大会;
(二)执行联盟成员大会的决议,并向联盟成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组织开展本联盟具体的工作业务,包括协同创新活动;
(四)制定本联盟的年度财务工作方案、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上述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出新申请人的加入联盟、对联盟成员的处分和除名;提议取消对兼任理事会、成员的联盟成员资格;
(七)制定本联盟内部管理制度;
(八)本联盟契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协同创新中心的职权:
(一)向理事会建议专业协同创新研究方向及内容;
(二)组织中心成员进各专业方向的协同创新研究;
(三)专业协同创新中心的成果分配由中心成员具体签订的工作协议和规划共同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专家委员会由联盟各成员单位推荐与联盟重点研究领域和方向的相关专家10~20位来组成,听取联
盟工作汇报并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
专家委员会的职权:
(一)执行联盟成员大会决议;
(二)指导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三)参与制订和修改联盟契约和有关工作制度;
(四)指导联盟协同创新活动
(五)为联盟其他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会议;
(二)检查联盟成员大会、理事会或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汇总各专业协同创新中心情况,向联盟成员大会、理事会进行汇报。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副理事长行使以下权利:
(一)协助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会议;
(二)协助理事长检查联盟成员大会、理事会或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定期汇报所负责的专业协同创新中心阶段目标推进情况。原则上,每一年应不少于一次汇报。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本联盟秘书长由秘书处单位聘任,秘书长列席上述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成员须由联盟成员大会采取投票方式表决。参会联盟成员对正式候选人可
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组织筹备,成立换届选举筹备工作组具体实施。下一届理事
会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联盟成员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
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下一届理事会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
本联盟换届选举通过召开联盟成员大会进行,不得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换届选举会议。
第三十条 本联盟理事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理事长的,由当届轮值理事长单位另外推选
人员并书面通知秘书处,由秘书处和其它理事会成员单位商榷后接任,直至轮值任期结束。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届中变更和增补理事会成员(除理事长外),由理事会决定,向全体联盟成员公告,并经联盟成员
大会追认。
本联盟届中变更和增补成员,由理事会决定,向全体联盟成员公告,并经联盟成员大会追认。
按照前两款产生的理事会成员,在联盟成员大会上追认表决未通过的,其资格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换届选举以及有选举事项的其他会议,会前必须对联盟成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
性。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符合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按照有关规定组建。本联盟支持
上述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以联盟组织申报的协同创新项目经费的5%;
(二)自愿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联盟成员、有权向本联盟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
助人或单位、联盟成员的查询,本联盟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契约规定的公益
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以及组织联盟成员开展协同创新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联盟成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
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授权秘书处制定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等内部制度,对本联盟财务管理职责、经费审批权
限、印章使用管理、档案管理等事项进行规定,并向联盟成员公开。
第六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九条 在联盟启动前,由各承担单位与项目服务中心签署知识产权协议,根据国家知识产权相关规定,事先约定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及推广应用时的利益分配原则。参与项目的各承担单位须对知识产权的共享原则作出承诺。
第四十条 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中,对于各自投入的知识产权,项目合作方应签订协议,明确知识产权共享的范围和方式。联盟组织项目的合作方,未经许可不得将他人投入的知识产权用于联盟项目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十一条 对于联盟会员单位以自筹经费为主、利用联盟的共性平台技术深度开发的产品与工艺技术,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开发该技术的联盟会员单位所有。
第四十二条 会员单位自行合作的开发项目,知识产权按相关方协议约定其归属,相关协议在联盟备案。
第四十三条 在完成技术成果后,合作各方一致同意,才能申请专利。合作各方共同申请专利前,应签署“共同申请专利和确认专利权益的协议书”,明确申请专利的费用以及专利年费分担内容,申请人排名按约定的单位排名执行;一方面确认放弃专利申请的,其他方可申请专利,其专利申请及年费由申请方承担。
第四十四条 联盟方均有保护联盟知识产权及技术秘密的义务。联盟项目启动之前须签订技术保密协议,技术保密不得与联盟协议中相关规定矛盾。在联盟项目开发产生的技术成果中,对于符合技术秘密保护条件的技术,包括专利申请前技术,合作各方均应提出,经共同认定后成为合作各方的技术秘密进行保护。
第四十五条 对于成果的转让和许可,在经理事会同意后,任何成员都不得设置障碍影响技术成果的转移和推广,以保证创新技术尽快占领国内外市场,并在市场竞争的推动下,使联盟的创新成果得到不断的改进和完善。
第七章 解散、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联盟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解散,并由理事会或提出解散动议:
(一)完成契约规定的宗旨的;
(二)联盟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联盟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继续开展工作的;
(五)无法实现契约规定的宗旨的;
(六)契约规定本联盟存续时间到期的;
第四十七条 本联盟解散动议须经联盟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有正当理由,确实不能召开联盟成员大会的,应由理事会或表决通过,并在广州地区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社会发布解散公告。
第四十八条 本联盟依照本契约第三十九条解散后,须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联盟解散后,除开展清算工作外,不得再以本联盟名义开展其他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契约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 对本契约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联盟成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契约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秘书处,契约由理事会表决并同意通过后即时生效,附联盟成员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