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南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试行)
日期:2016年11月0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广州华南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因私出国(出境)管理监督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520号)及华南理工大学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所属企业是指资产经营公司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资产经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有审批权限的报备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经营班子、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需要报备的人员。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资产经营公司党委负责报备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

(一)制定报备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二)审批报备人员因私出国(境)事项。

第五条 资产经营公司办公室实施报备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

(一)拟订报备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二)复审报备人员因私出国(境)事项;

(三)及时向华南理工大学保卫处(以下简称“保卫处”)报备新增和撤销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

(四)收缴报备人员因私出国(境)证照,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因私出国(境)证照提交保卫处,保管经营班子、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需要报备的人员因私出国(境)证照。

第六条 所属企业负责如下工作:

(一)初审本企业报备人员因私出国(境)事项;

(二)督促报备人员依法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

(三)及时向资产经营公司办公室报送新增和撤销报备人员信息;

(四)收缴报备人员因私出国(境)证照,并提交资产经营公司办公室。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因私出国(境),应向其所在企业、资产经营公司党政领导及主管校领导报告,经同意后办理报批手续。

企业经营班子、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需要报备的人员因私出国(境),应向其所在企业、资产经营公司党政领导报告,经同意后办理报批手续。

第八条 报备人员提出申请,写清事由、出行时间、地点以及工作是否做好交接等事由,并如实填写“华南理工大学资产经营公司报备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1)。

第九条 报备人员的审批表由其所在企业初审,并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对利用工作时间因私出国(境)的,所在企业还应出具证明。在相关的材料中,申请人和单位审签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十条 资产经营公司办公室复核,并报请资产经营公司党政负责人审批、签字后盖章。

第十一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审批表还需经资产经营公司的分管校领导审批,并在审批表上签字。

第十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将审批表提交保卫处,由保卫处审核后统一报分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加盖学校公章。

第十三条 报备人员持相关证照和材料办理出入境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因私出国(境)返回后,报备人员在十日内填写“华南理工大学出国(境)回执单”并经其所在企业签章,连同相关证照一并交资产经营公司办公室。以上程序见附件2

第四章 审批和监督

第十五条 报备人员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审批”,每次只准申请一次有效签证(注),不得办理多次签证(注)。

第十六条 出国(境)探亲、出国旅游、出境旅游等的天数,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七条 因私出国(境)一般应安排在公休日、节假日,且累计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假期、节假日、公休日时间。因特殊原因确需利用工作时间出国(境)的,应妥善做好工作安排和交接,并由其所在企业出具《关于同意XXX同志在工作时间因私出国(境)的证明》,连同审批表一起报批。

第十八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因私出国(境)证照,应交保卫处统一集中保管;经营班子、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需要报备的人员因私出国(境)证照,应交资产经营公司办公室集中保管。

第十九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申领新的证照,要在获得证照后十日内向保卫处报告并登记。因私出国(境)返回后,应在十日内将所持证照交保卫处,不得私自保存。有效证照遗失的,应及时向保卫处书面提交由所在企业签章的书面情况说明。

经营班子、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需要报备的人员申领新的证照,要在获得证照后十日内向资产经营公司办公室报告并登记。因私出国(境)返回后,应在十日内将所持证照交资产经营公司办公室,不得私自保存。有效证照遗失的,应及时向资产经营公司办公室书面提交由所在企业签章的书面情况说明。

第二十条 对违反因私出国(境)证照管理规定,不按时上交或者拒不交出证照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于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但子女已移居国(境)外的报备人员,要从严把关。

第二十二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违法违纪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出国(境)。

第二十三条 报备人员不得以申请旅游、探亲等名义,通过因私渠道出国(境)处理公务。企业不得报销任何有关因私出国(境)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报备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隐瞒身份或者以假身份等方式申请因私出国(境);

(二)离开本人户口所在地、在异地或者外单位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

(三)接受外国或者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因私出国(境)探亲、旅游和办理其他私事;

(四)擅自延长在国(境)外的时间;

(五)在国(境)外从事赌博等非法活动;

(六)在国(境)外擅自以领导干部身份或者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

(七)私自保存因私出国(境)证照;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未明确做出规定的,按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671日起施行,由资产经营公司商保卫处解释。

附件 1.资产经营公司报备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pdf (216.56 KB) 

2.资产经营公司报备人员因私出国(境)办理程序.pdf (376.33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