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资产经营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各类固定资产报废处置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资产经营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经营性固定资产报废管理,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报废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处理:
(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主体结构陈旧、耗能高,且不能改造利用的。
(二)达到规定折旧年限并提足折旧的。
(三)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继续使用要发生危险的。
(四)老化失效,性能低劣无修复价值的。
(五)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事故等情况造成主体设备毁损,无法修复的。
(六)国家规定强制更新淘汰的。
(七)由于技术进步失去使用价值的。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报废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企业成立固定资产报废技术鉴定小组,小组成员包括企业办公室、财务、资产管理等部门负责人。鉴定小组对固定资产的属性状况作评估鉴定,并给出是否同意报废的鉴定结论。
(二)企业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经鉴定小组评估鉴定后,报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三)企业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含)以上的,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经鉴定小组评估鉴定后,报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企业董事会审批。
第五条 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置:
(一)企业办公室负责对报废固定资产处置,处置方案报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审批。有变卖价值的,企业财务部对变卖负有监督审核责任,变卖残值收入由财务部办理入账,并出具收据凭证。
(二)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含)以上的,应采取公开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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