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试行)
日期:2016年01月12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华南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所属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安监局行政法规》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条  资产经营公司依照本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对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三条  所属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执行本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资产经营公司实行安全生产分级负责责任体系。所属企业必须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第五条  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企业安全制度建设,确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体制和管理机构,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二)组织制定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宣传教育等安全工作。对企业安全状况,特别是重大问题,提出决策性意见,并在经营、时间、人员组织方面予以安排和支持。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或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按照资产经营公司《关于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方案》组织抢救或排除。事故处理后应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并在职工中开展事故分析、教育,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条  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  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及实施、消防安全管理、设备维修保养、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劳防用品发放、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安全生产经济责任制考核等。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行业法规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第八条  所属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九条  所属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十条  所属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所属企业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所属企业未履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按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有关规定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并视情况轻重对所属企业及负责人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