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下的财务管理体系,明确各级财务关系,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华南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经营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真实记录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组织筹集和有效使用资金,保障企业资金和资产的安全完整,编制和执行年度经营预算,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分析和评价企业经营绩效。
第二章 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三条 原始记录管理及填报要求:根据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统一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和填制方法,规范原始记录签署、传递、汇总及反馈的程序,认真做好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原始记录工作,加强原始记录及统计台账管理,确保原始记录的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第四条 建立财产物资的管理及清查盘点制度。明确规定各类财产物资的购建、转移、调入、调出、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手续和程序,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和低值易耗品的保管使用制度,并建立财产物资的定期盘点清查制度。
第五条 建立先进合理的定额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定额、物资定额、费用定额、人员定额、工时定额、设备利用率及各项成本费用开支标准,明确制定定额的依据、方法和程序。
第六条 逐步建立全面预算制度。以年度经营预算为核心,落实预算责任单位,强化科学管理和目标责任管理,充分发挥预算在生产经营中的指导作用。
第七条 建立健全经济活动分析制度。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动态管理,为年度经营预算的制定、筹资、投资以及成本控制等提供重要的决策依据。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对企业负债比率、变现能力、获利能力、成本特性的变动以及各类资产的周转使用情况的分析等。
第八条 建立内部稽核制度。设立稽核工作岗位。内部稽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收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是否合法、真实、完整,手续是否齐全;审核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并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确定账、卡、物是否相符。
第九条 建立计量验收制度。各项财产物资的购建、领用、运输、转移、销售等环节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验量与验质相结合。
第十条 建立财务信息报告体系。各企业如实按资产经营公司要求提供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完整,资产经营公司应对上报的信息进行审查、筛选,建立反馈制度,加强沟通。
第三章 经营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各企业单位负责人对本企业经营预算管理工作负总责。每年度根据资产经营公司的要求结合企业经营情况编制企业年度经营预算报资产经营公司审批。
第十二条 经营预算分为两级编制和管理:一级经营预算为资产经营公司经营预算(汇总或合并),二级经营预算为资产经营公司本部、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经营预算。
第十三条 经营预算的编制应当围绕资产经营公司总体要求及本企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要求,以业务计划、筹融资计划及投资计划为基础,以经营利润为目标,以成本控制为核心进行,并按照资产经营公司统一要求编制填报。
第十四条 经营预算经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下发各企业执行。资产经营公司与全资企业以经批准的经营预算数为基础,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
第十五条 经营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各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将经营预算指标层层分解,形成全方位的经营预算执行责任体系。
第十六条 经营预算一般不作调整,若发生诸如国家宏观政策及有关产业政策变化、企业内部业务重大调整等事项而影响经营预算执行的,由预算执行单位提出调整报告,报资产经营公司审批。
第四章 货币资金及往来结算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现金及有价证券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现金收支、保管、使用等内部控制制度。
(二)使用现金应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三)库存现金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不得坐支挪用现金,不准公款私存,严禁私设“小金库”。
(四)严格现金收付、审核、批准手续,严格现金收付票据和印鉴管理,现金出纳与会计记账人员必须分设;库存现金应日清月结。
(五)外币现钞的收支使用按规定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套取、买卖与使用外币现钞。
(六)职工出差应按实际需要借支现金,出差回到企业后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报销,严禁拖欠;采购人员去外地采购物资,严禁携带巨额现款。
(七)按规定购买的各种有价证券应视同现金妥善保管,或委托金融机构代为保管,并建立备查账簿,确保账券相符。
(八)建立现金核查制度,随时核查库存现金,发现现金溢短或违规的问题须及时向企业领导汇报,追查处理。
第十八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各项银行结算制度,凡超出现金使用范围的收支结算业务均通过银行办理结算。
(二)企业可根据经营需要和《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及学校有关的规定开设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不得搞账外账、资金体外循环。
(三)按月与银行核对账户存款余额,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出现的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四)严格支票管理,签发支票使用的印签不得由出纳一人保管,严格控制空白支票的签发,对特殊原因必须携带空白支票的,应注明签发日期、用途、限额和收款单位。
(五)严格控制企业信用卡的持卡人范围和信用卡的使用范围,信用卡使用人于使用后必须取得相应的账单发票(或收据)及信用卡账单副联,注明用途向财务部报销。
第十九条 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信用卡存款、存出投资款等。为了总括反映和监督其他货币资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须在“其他货币资金”总账科目下按其不同种类分设二级科目,并按外埠存款的开户行、银行汇票和本票的收款单位及在途资金的汇出单位、准备投资单位等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分户核算。
第二十条 应收票据管理:收受应收票据时务必审慎处理,充分了解出票人的资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出票人提供第三方担保或担保物。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登记发生时间、业务内容、到期日期、利率约定、贴现等情况,并按时间顺序妥善保管,以便到期及时兑现。
第二十一条 应收账款管理
(一)发生应收账款时,以发票结算账单为入账依据,如果与买主订有交易合同时,业务部门应和财务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合同规定,向对方开具账单,收取账款。财务部门须保留一份交易合同,交易合同内有关财务条款事先应经财务部会签,合同履行完毕,归档长期保管。
(二)各级财务部门要建立规范的、定期的对账制度,每季度必须同客户核对一次账目,对账之后要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同时,业务经办人员应及时联系对方催收,应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采取必要措施,直至进行法律诉讼。
(三)各企业应建立应收账款授信制度,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客户的信誉情况,确定客户应收账款的授信额度,控制应收账款规模。
第二十二条 其他应收款管理
(一)其他应收款是指企业发生的各种赔款、存出保证金、备用金、应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和暂付款项等,应及时清理,暂付款项挂账3个月以上未清的,应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
(二)对长期存出的保证金单证应单独保管,每年应与账面核对一次,必要时应与对方单位或者个人核对。
(三)职工因公需要借支零星采购款或差旅费,应视同现金管理,严格审批制度,规定还款期限,定期清理收回。未按还款期限归还的,应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杜绝备用金长期挂账。
第二十三条 预付账款管理:业务部门应按合同及时检查项目的进度、数量、质量等,以确定付款进度。超过合同规定时间的预付账款,财务部门应通知业务部门及时清理,防止拖延造成损失。
第五章 存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存货包括物资采购、库存材料、库存设备、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材料、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开发产品等。
第二十五条 存货计价、领用、发出的具体核算方法由会计核算办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保管、领用、盘点及盘盈、盘亏、毁损处理制度。年终必须对存货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当年发生的存货损失处理情况,要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企业存货的管理。企业年末存货金额不得超过流动资产的50%,超过该比例时要向资产经营公司书面说明原因。
第二十八条 存货实行归口管理原则,即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归供应部门管理,外销商品、产成品归销售部门管理,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归生产部门管理,实物、台账由各职能部门管理,金额统一由财务部门管理。各单位应不定期对各管理部门进行抽查,账、卡、物必须保持一致。
第六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外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长期投资是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资产经营公司财务审计部按投资项目的规模和预计进度,提交现金流量分析,并制定资金计划,从资金筹集上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
第三十条 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具体计价方法依照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长期股权投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采用权益法核算。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虽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虽占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权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调整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
第三十二条 投资收益管理
(一)对外投资分得的股利(利润)和利息,计入投资收益。
(二)收回的对外投资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三)从被投资单位税后利润分得的投资收益,应由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完税证明,据此申请补缴或免缴所得税;分得的投资收益未由被投资单位缴纳所得税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所得税。
第三十三条 各企业应定期或在年终时,对投资逐项进行检查:
(一)比较投资成本与市价的情况。
(二)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投资的未来可收回金额。
(三)对已经发生的损失,应确认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购建纳入年度经营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管理手续。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可分为:购置、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融资租入、改扩建、接受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非货币性交易换入、接受捐赠、盘盈和经批准无偿调入等。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折旧管理
(一)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二)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和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按上述程序进行。
(三)按照规定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不得冲减资本金。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内部管理
(一)确定各项资产的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明确固定资产保管、维护、使用职责,防止丢失、短缺和毁损。
(二)制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使用人员,提高操作技术,保障安全。
(三)制定固定资产的检测、维修、养护制度,保持固定资产的良好技术状态。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有关费用,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采用待摊办法。
(四)对重大固定资产(房屋、车辆、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或价值较大的其他设备)进行财产保险,防止突发事故造成损失。
(五)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终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查。
(六)净值在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的出售、报废、毁损、盘亏等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在当年财务决算报告中披露。净值在5万元(含)以下的固定资产的出售、报废、毁损、盘亏等由各企业自主决定,并报资产经营公司财务审计部备案。
(七)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分工负责,使用部门、管理部门对实物负直接管理责任,财务部门负核算、监督、考核、检查的责任。
第八章 在建工程管理
第三十九条 在建工程是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工程改造及装修工程。
第四十条 在建工程为固定资产投资,应纳入年度经营预算管理,其审批权限同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第四十一条 在建工程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完善招投标制度和预(决)算手续。工程在建期间,应编制工程进度和资金投放计划,严格控制各项支出,加强工程质量控制,明确有关部门、环节和人员的责任。工程竣工后,应组织验收,通过验收后须完成施工决算。
第九章 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和其他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商誉。
第四十三条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取得方式可分为购入、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投资者投入、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接受捐赠等,具体核算方法依照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见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未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未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两者之中较短者;
(四)如果合同未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未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第四十五条 其他资产管理
(一)其他资产是指除流动资产、长期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
(二)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应当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三)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当月损益。
(四)如果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第十章 资产损失处置
第四十六条 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抵押)损失以及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交易损失等。
第四十七条 处理资产损失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相关部门取得足以说明损失事实的资料证据,并对损失的资产项目、金额予以确认;
(二)企业相关部门提出资产损失处理的申请,阐明资产损失的原因和事实,查清责任,报财务部门审核;
(三)企业资产损失金额10万元(含)以下的,由各企业单位负责人审批核销;损失金额10万元以上的,报资产经营公司审批核销。
(四)进行有关财务处理。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损失计入本期损益,清算期间的损失计入清算费用,企业制改建中的损失,可以冲减所有者权益。
第四十八条 对上述各项资产损失的确认原则依据国资评价[2003]72号文执行。
第十一章 成本和费用
第四十九条 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成本费用开支纳入企业年度经营预算管理。
第五十条 各企业应当根据各自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适合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建立包括成本预测、成本计划、成本核算、成本分析等在内的全过程控制制度,编制年度成本费用计划,按月或季度分析成本费用升降原因,努力降低成本。
第五十一条 企业成本费用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不应以估计成本、计划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若企业按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进行核算的,应按月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五十二条 期间费用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各企业应严格费用审批制度,明确费用权责归属。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董事会经费的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税政策,从严控制。期间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三条 已经发生的待摊费用,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确定分摊数额,摊销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五十四条 需要预提的费用,应符合财务年度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年终一般不留余额,需要保留余额的应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五十五条 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企业赞助、捐赠支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章 收入、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五十六条 收入是指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第五十七条 收入确认基本原则
(一)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
(二)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出售的商品实施控制;
(三)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
(四)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第五十八条 各企业应建立收入的预测分析制度,具体包括市场预测、收入渠道预测、业务规模预测等。收入应纳入企业年度经营预算管理。
第五十九条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一)营业利润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减去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的金额。
(二)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
(三)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金额。
第六十条 各企业应建立利润的预测与分析制度,将利润纳入年度经营预算管理。通过编制年度经营预算,确定目标利润,明确利润的考核指标以及权责归属。
第六十一条 加强营业外收支管理。营业外收支是指与企业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其中: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和处置净收益、罚款净收入、处置无形资产净收益等;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处置无形资产净损失、非正常损失、捐赠支出、罚款支出、滞纳金、违约金、债务重组损失等。
第六十二条 实现的利润总额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若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税前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连续弥补。五年内不足弥补的,用以后年度税后利润弥补。
第六十三条 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二)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一定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比例可在企业章程中规定,报资产经营公司备案。
(三)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第六十四条 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者用于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第六十五条 企业利润分配原则
(一)各企业不得擅自扩大营业外支出,凡是公益、救济性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须事先报资产经营公司审批。
(二)各全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方案权属资产经营公司,并由资产经营公司监督其按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控股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其董事会制定后,报资产经营公司审定。
(三)加强资本金管理,各企业“实收资本”若发生结构变化或数额变化,特别是涉及到产权变动的事项,须事先报资产经营公司批准。
第十三章 外币业务
第六十六条 外币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和计价等业务。
第六十七条 企业的外币业务收支,经批准可开立外币账户。发生外币收付时,直接在银行外币账户中收支,但应将外币金额按业务发生时的汇率折合为人民币金额记账。
第六十八条 汇兑损益管理
(一)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债权、债务等各种外币账户的余额按照月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金额。按照月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
(二)发生的汇兑损益,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从企业开始发生经营的当月起,一次摊销计入当月损益;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发生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十九条 企业收到投资者的外币投资,在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时,有关资产账户按业务发生时的汇率折合;实收资本账户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汇率折合;合同、协议未作约定的,按照收到第一期出资额时的汇率折合。资产账户与实收资本账户采用的折合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折合人民币差额,作为资本公积。
第十四章 企业借款及担保
第七十条 企业借款系指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企业之间资金拆借、企业和自然人之间的资金借贷。
第七十一条 企业不准向自然人提供借款,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和向金融机构借款,必须事先书面报告资产经营公司。
第七十二条 企业发生借款行为时,应提前一个月向资产经营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企业基本情况、拟借款金额及期限、借款用途、还款来源、担保借款等。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是指资产经营公司及属下全资企业因发生银行借款行为向金融机构订立担保合同,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合同时,依法履行担保责任和义务,同时按一定比例向被担保人收取担保费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 资产经营公司只能对其全资及控股企业提供担保,且提供的担保金额原则上与资产经营公司持有该企业的股权比率对等。资产经营公司原则上不得为经营亏损的企业提供担保;资产经营公司属下的全资及控股企业只能为资产经营公司属下的成员企业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资产经营公司及其全资控股企业均不准为自然人提供担保。
第七十五条 资产经营公司为其全资、控股企业提供担保,由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企业之间的担保由其董事会讨论决定,报资产经营公司备案。
第七十六条 资产经营公司全资、控股企业对外提供担保时,必须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反担保并按担保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担保费。
第十五章 财务会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七十七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文件,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其中:
(一)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和其他附表。
(二)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下列内容:
(1)生产经营、利润实现和分配、资金增减和周转、财务收支、税金缴纳、各项财产物资变动等情况。
(2)对某些重要项目采用的财务会计方法及其变动的情况和原因;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报出前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为便于正确理解财务报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具体报送时间另行规定。各企业应按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的报表格式和要求填报,年度会计报告还应附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需要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年末须向资产经营公司提交企业本部及合并会计报表。
第七十九条 财务会计报告编制的基本原则
(一)依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财务记录等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编制。
(二)对不同使用者提供的财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三)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编制要求。
第八十条 资产经营公司财务审计部依据财务会计报告对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考核和评价,财务评价指标包括财务效益状况、偿债能力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和发展能力状况四个方面。
第八十一条 财务考核与评价主要检查、分析企业年度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考核各经营预算执行单位的经营业绩,并作为资产经营公司内部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解释,根据本制度可制定相关事项具体制度、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资产经营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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