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企业财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6年01月12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下的财务管理体制,加强财会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和人员的集中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结合华南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的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经营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企业按投资隶属关系分层次设置财务机构,下级对上级负责。

第三条  资产经营公司对所属全资企业财务负责人实行“双聘制”,对控股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

第二章  财务人员职业道德

第四条  财务人员从事财务工作的基本准则是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经营公司制定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  财务人员必须具备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爱岗敬业、文明服务的职业道德,树立严谨作风,熟悉法规和信息技术,严格履行监督职能,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技能的行为规范。

第三章  财务人员聘任

第六条  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财务总监或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还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担任主管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七条  财务人员的配备实行回避制度,即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能担任本企业的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能担任本企业的出纳。出纳岗位原则上使用事业编制职工,采用聘用合同制职工需提供担保。

第八条  财务人员聘任程序

(一)资产经营公司本部财务机构负责人由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聘任;全资企业财务总监或财务机构负责人由所在企业总经理提名,报资产经营公司审批后,由该企业聘任上岗。

(二)控股企业财务总监及财务机构负责人由资产经营公司提名,提交所在企业董事会讨论通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三)其他财务人员由各级财务审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考核后由所在企业聘任。

(四)财务人员因故需要免职的,按其聘任程序经批准后免职。

第九条  财务人员内部流动

(一)资产经营公司全资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在资产经营公司所属企业(全资)内安排流动。

(二)财务人员调离财务岗位或调出企业,需经各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本企业总经理审批,并报资产经营公司备案。

第四章  财务人员培训

第十条  资产经营公司财务审计部负责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每年聘请专家或业务骨干就新会计知识、管理规定、税务知识和工作中的热点问题,组织相应的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资产经营公司财务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68小时。年度继续教育将和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年检、会计人员年度考核、会计职称评审挂钩。

第十二条  各企业财务部门应积极参加资产经营公司组织的各项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学习。

第五章  财务人员考核、奖惩

第十三条  资产经营公司依据《华南理工大学资产经营公司企业财务负责人年度考核实施细则》对资产经营公司本部财务人员和所属企业财务总监或财务机构负责人进行业务考核和工作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资产经营公司对所属企业财务人员实施年度考核,对考核优秀者可给予一定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对于考核不合格者,可采取约谈、训诫、警告、通报批评直至解聘。

第十五条  资产经营公司建立财务人员考核档案,作为财务人员上岗和选拔财务骨干人才的依据。

第六章  财务人员工作交接

第十六条  财务人员工作变动时,须进行工作交接。交接由移交人、接管人和监交人三方面人员共同完成。财务总监或财务机构负责人工作交接一般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监交;一般财务人员工作交接由财务机构负责人监交。

第十七条  交接程序

(一)由移交人根据任职期间的工作情况,如实完成交接报告并附列有关资料。交接报告一式三份,移交人和接管人各一份,监交人的交接报告由本单位财务部门存档保管。

(二)按管人应认真阅读交接报告,逐项熟悉工作程序和内容,及时与移交人沟通,移交人积极协助。日常财务工作在交接前期以移交人为主,接管人为辅。后期以接管人为主,移交人为辅。

(三)交接完成之后,移交人、接管人和监交人三方充分交换意见,并共同在交接报告上签字后,移交人方可离开现任岗位。

第十八条  交接内容

本着全面、真实、完整、有序的原则,对不同岗位按不同内容进行交接。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一)一般财务人员应将本岗位责任及具体负责的日常工作写出交接报告,附列科目余额及说明,同时移交各项文件、档案及财产等,并附列清单。

(二)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机构负责人及各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应移交的内容包括:企业情况介绍,历年情况介绍,财务会计工作介绍,投、融资介绍,应收账款、坏账、潜亏介绍,财务档案资料等。

第十九条  其他

(一)交接过程中,凡本规定中未尽事宜由监交人、移交人、接交人三方协商后报资产经营公司财务审计部批准。

(二)交接完成后,移交人不得保存任何会计电脑数据备份,并对交接之前的财务工作负全面责任;接管人对签字之后的财务工作负全面责任。接管人在继任期间有权就交接报告中的未尽事宜向移交人追查资料,移交人有义务对此给予解答和协助。因交接人的原因造成损失,各级财务部门保留追究与处罚的权力。

第七章  财务人员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财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经济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各企业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部门、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机构、财务人员违法办理经济事项。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财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企业负责人报告,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财务人员在工作中违法、违纪、违规的,按国家相关法律和资产经营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经营公司财务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内容

一、一般财务人员应将本岗位责任及具体负责的日常工作写出交接报告,附列科目余额及说明,同时移交各项文件、档案及财产等,并附列清单。

二、资产经营公司本部财务机构负责人及各企业财务总监或财务机构负责人应交:

(一)公司情况介绍

1.注册、办公地点

2.注册及开业日期

3.注册资本总额,如有资本金增减变化,须逐项列明增减金额、日期、来源及原因

4.内部组织结构及成员构成

5.业务范围、业务特点和主要结算方式

6.所有业务银行名称、账号和联系人名单

7.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介绍

(二)历年情况介绍

1.历年经营情况介绍

2.历年盈亏情况介绍

3.历年投资情况介绍

4.历年上缴国家(或者公司本部)利润情况介绍

5.历年所涉及的所有诉讼案件业务内容、经办人员、诉讼日期、诉讼地点、诉讼结果等情况介绍

6.历年其他重要事项介绍

(三)财务、会计工作介绍

1.所使用的会计核算电脑软件介绍

2.业务流转程序及会计核算程序介绍

3.会计核算科目、账户的设置与使用说明

4.内派与外聘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核算方法和发放形式

5.现金的使用范围及管理办法

6.支票的使用范围及管理办法

7.各种公司应纳税项及个人应纳税项介绍

8.费用报销范围和方法

9.其他与财务人员有关的工作

10.规定采用(对于公司本部主要由财政部规定;对于各企业既有本部规定,又有当地的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种类、编制要点及上一年度决算报表工作底稿

1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编制要点

12.稽查工作基础材料报告的编制要点

13.所有税务表格的填制和说明

14.其他内部或外部需要填报的表格与资料说明

(四)投、融资介绍

1.当前所有投资项目的资料,包括投资时间、投资额、投资比例、投资项目经营情况、投资获利情况等

2.逐笔列明当前每家银行的信贷额度、种类、使用状况、与银行的联系方式(其中包括联系人、电话、地址等详细资料)、公司本部审批文件、是否由公司本部提供支持以及支持方式等

3.近期投、融资计划

4.其他有关投、融资方面的工作介绍

(五)应收账款、坏账、潜亏介绍

1.最新的应收账款统计表,该表主要内容包括客户名称、业务经办人员、应收账款金额、应收账款到期日、逾期部分的原因、目前采取的催收措施以及收回金额预测等

2.潜亏情况统计表及有关说明材料

3.以前使用的提取坏账准备政策以及坏账情况统计表及其说明材料

(六)财务档案、资料移交

1.财务相关印章、证件

2.空白及已用发票、支票,相关领购及使用登记簿

3.现金、存单、有价证券及保险柜钥匙、密码

4.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

5.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

6.历年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原始凭证等会计基础档案

7.历年会计电脑资料备份及有关的存储地址、密码

8.历年会计决算报表及上报统一格式

9.历年财务预算报表及上报统一格式

10.历年稽查工作报表及上报统一格式

11.上报有关部门的各种其他报表及格式

12.历年审计报告

13.融资业务有关档案

14.固定资产有关档案

15.各种税务有关档案

16.历年总经理办公会档案

17.其他财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