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华南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所属企业内部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促使其依法依规经营,加强廉政建设,保障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和安全有效运营。根据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有关审计法规,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是在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直接领导下,依法循章对各全资企业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接受控股公司、参股企业董事会的委托,对控股公司、参股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行使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三条 资产经营公司财务审计部负责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必要时,可聘请特约审计员或兼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各项审计准则,依法依规办事、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在与被审单位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五条 资产经营公司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内部审计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和陷害。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工作权限
第六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企业的经济活动全过程以及财务收支、经济效益、会计信息质量等;
(二)监督和检查企业对外投资及效益情况;
(三)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评价和经济责任审计;
(四)检查企业财经法规、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监督和检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六)审查企业基建工程及房屋修缮项目、设备维修项目预决算情况;
(七)开展审计调查,为资产经营公司领导提供及时准确的审计信息;
(八)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权限
(一)审核企业凭证、账表,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等,要求被审单位按时如实提供财会档案、会计记录、有关合同、文件等资料;
(二)对审计涉及的事项,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索取有关文件、合同等相关材料;
(三)对企业或个人正在发生的,有可能违反财经法规、造成损失浪费的经济行为,经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同意,可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对阻挠、妨碍、拖延、破坏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有关资料者,经总经理同意,可采取封存账册、资料等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限期纠正的建议;
(四)对严重违纪的直接责任人和财务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或移交纪检部门立案查处;
(五)检查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八条 财务审计部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规定,执行内部审计程序,按照资产经营公司要求实施审计。
第九条 例行审计程序
(一)立项:资产经营公司规定必审的审计事项,财务审计部编制年度工作计划,按计划立项实施;临时决定的审计事项,经总经理批准后及时立项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一般应当提前不少于三个工作日下发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计单位,特殊情况也可即时通知审计。
审计通知书应载明:审计事项及范围,审计方式,要求被审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料,审计人员进入的时间,内部审计人员及主审人。
(三)审计可采取报送审计或就地审计方式。
(四)审计终结,由主审人提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意见,征求意见后由审计项目主审人审核并报送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批准,批准后送达被审单位。
(五)被审计单位或委托人对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提出复议或裁决。
(六)审计结束后按规定建立审计档案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条 专项审计调查程序
(一)立项:资产经营公司有关部门向财务审计部提出,明确项目内容、调查目的,经总经理批准后立项实施。
(二)由委托人或被调查单位向财务审计部提供相关资料,财务审计部对资料研究后提出调查方案,报财务总监审核,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调查。
(三)调查终结,由审计人员提出审计调查报告,经财务审计部部长审核并报送公司总经理批准后送达委托人。
(四)委托人对审计调查报告中的异议及需要继续深入调查的事宜,可以直接向财务审计部提出,由财务审计部决定继续调查的必要性和方案。
第五章 纪律和责任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实施审计,坚持独立性原则,不受其他人干扰,也不干预和干扰被审计单位的9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不得故意隐瞒事实、夸大或缩小事实真相。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涉及被审单位商业机密的事项必须承担保密的义务和责任。
审计内容和结论仅向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本公司主要负责人公开报告,不得擅自泄漏和扩散。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第十五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经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报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备案。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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