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企业车辆管理规定(试行)
日期:2016年01月12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华南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所属企业车辆的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及保证行车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企业因生产经营、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在本企业经济状况良好的前提下,可以购置载货货车、小型客车(包括轿车)及生产用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企业需购置车辆时,必须在上一年度完成资产经营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必须使用企业自有盈余资金。

第四条  企业购置车辆,必须向资产经营公司提出申请报告,严格遵守审批手续;车辆的型号和数量必须根据企业的规模及实际需要严格核定,严禁购置超标车。

第五条  各企业要加强和规范车辆使用和交通安全管理,制定本企业的车辆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车辆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车辆档案并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车辆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管理规定,及时领取车辆行驶证,按期年审,遵守交通规则,不得使用无牌、无证车辆,不得使用报废车辆、套牌车辆,不得将车辆交给无驾驶执照的人员使用。

第七条  企业车辆因特殊原因借给私人或外单位时,须经车辆管理部门及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办理相关借用登记手续,并斟情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八条  如车辆使用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涉及人员伤亡的,除按国家规定办理外,须及时报告学校保卫处并同时报告资产经营公司。

第九条  车辆被窃丢失,应立即向公安部门、保险公司报案,及时报告学校保卫处并同时报告资产经营公司。

第十条  经企业主管领导及车辆管理部门批准,车辆借给私人或外单位使用时,因违反国家规定、不遵守交通法规发生交通意外或被窃丢失、损坏的,由借用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车辆管理部门、批准人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私自借出车辆,发生交通意外或被窃丢失、损坏等情况的,由借出者和使用者共同承担全部责任,并对私自借出的当事人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企业车辆公务用车,在遵纪守法及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发生交通意外、车辆丢失或损坏的,按国家规定由责任方、保险公司赔偿外的损失由各企业自行承担;因违反国家或企业车辆管理规定、不遵守交通法规发生交通意外,导致车辆丢失、损坏的,由车辆驾驶员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企业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并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借用私人车辆,在从事公务活动期间,发生交通意外、导致车辆丢失、损坏的,按上述第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资产经营公司全资、控股企业遵照执行,参股企业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