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教授协会
(2007年1月23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华南理工大学老教授协会是由55岁以上的正副教授及其他高级职称的人员自愿结合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学术团体,为广东老教授协会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广东老教授协会和学校党政的领导下,团结和组织会员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发挥专长,老有所为,为我国科教事业、社会发展和民族振兴继续作出贡献。
第三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1.组织广大会员积极参加有关教育和科技体制改革,科研、教学、咨询,以及科技开发、工程设计、新技术推广等活动。
2.发挥本会人才优势,积极办学,继续为祖国培养人才。
3.根据有关方面的委托,开展编审教材、翻译教材和科技资料,评审或鉴定科技成果等工作。
4.发扬统一祖国、振兴中华的爱国主义精神,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开展对台湾和港澳地区的学术交流和校友联谊活动。
5.组织开展有益于会员身心健康的活动。
6.向学校及有关领导部门反映会员的呼声、要求和建议。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在本校工作过的55岁以上的教授、副教授或具有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其他人员,承认本会章程,身体比较健康,愿意承担本会组织的、力所能及的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及咨询等工作,忠于祖国,品德优良,作风正派.填写入会申请表,经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本会会员。凡会员要求退会,由本人书面报告理事会备案即可。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劝告无效,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五条 会员有下列权力: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社会服务活动;
有对本会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有反映本人和其他会员的要求和意见的权利。
第六条 会员有以下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支持本会工作;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各种工作任务;
遵守国家法纪,讲究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一至四年召开一次,其任务是:
听取和审查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制定和修改本会的章程和工作方针;
确定或调整工作任务;
选举理事会理事,理事会理事任期三或四年,连选连任。 。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其执行机构,理事会的职责是:
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领导所属机构,动员广大会员完成各项工作;
批准新会员;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九条 理事会由9—13人组成,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职位。根据需要,理事会可选举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根据需要可聘请名誉理事长、顾问若干人。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下设若干职能机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一条 经费来源:
学校拨款;
团体单位和个人的赞助;
本会开展各项有偿服务的收入;
会员会费收入。
第十二条 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公布帐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华南理工大学老教授协会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关于章程的说明
本章程是对2002年修改后执行的章程作了如下修改:
1、原定我会会员的年龄条件是50岁以上,现改为55岁以上;会员条件增加一条:愿意承担本会组织的、力所能及的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及咨询等工作。
2、原定理事会理事任期三年,现改为三或四年。
3、原定理事会由15—25人组成,现改为9—1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