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工组〔2008〕46号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广东省委教育工委今年召开的有关党费管理问题专题会议精神,为严格党费管理制度,规范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现对我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自2008年4月1日起,我校教职工党员计交党费的月收入基数及交纳党费的比例作如下调整:
在职教工:以工资单上的“岗资”、“薪资”、“补贴”三项金额之和为基数(新机制人员还需在此基础上扣除社保贴和公积贴)。交纳党费的比例为:计交党费的月收入(税后)基数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者,交纳月收入基数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至10000(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教职工:以工资单上“岗资”、“补贴”两项金额之和为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为:5000元以下(含5000元)者,交纳月收入基数的0.5%;5000元以上者,交纳月收入基数的1%。
第二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三条不带薪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带薪学生党员参照第一条在职教工计交党费基数及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四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五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六条党员一般应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七条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各党支部应认真、及时重新核算月收入基数,按规定比例收缴党费,对少交、漏交的应及时补交。
第八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党支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给学校党委组织部,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九条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按规定向其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和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各级党组织认真做好党员交纳党费记录,并把所收党费按季度(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前)向财务处如数交纳,并保存好财务处开具的收据,每年年底将四个季度的收据复印件连同党费记录表复印件和党费收缴、管理、使用自查报告交学校党委组织部。
第十一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二条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三条学校每年通过财务处按时将全校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0%上缴省委教育工委。
二、党费管理
第十四条党费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代学校党委统一管理,由学校财务处代收,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单立帐户,专款专用,党费帐簿归档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党费利息作为党费收入的一部分。
第十五条各级党组织指定党性强、政治素质高的党员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并把负责本单位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人员名单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学校党委组织部、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公布一次有关党组织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各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接受党员或党代会的审议和监督。
第十七条每年12月15日前各级党组织对本单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自行纠正,并将有关自查报告、材料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学校党委组织部每年12月定期检查各党组织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总结经验,对存在问题及时解决或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报上级党组织。
三、党费使用
第十八条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九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党费使用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学校不再将党费下拨到各单位经费帐号,各党组织根据需要可提出使用党费的书面申请报告,经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批后凭审批报告到财务处请款。申请金额每年最高限额原则上为本单位实交党费的25%,使用后,凭正式发票到财务处报帐。党费必须严格按照第十九条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