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华南理工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华南工组字(1997)笫20号
关于印发《关于教职工逝世后办理丧事的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院系所,校直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1988年6月27日,学校组织部、人事处制定了《关于教职工逝世后办理丧事的规定》。现根据情况的变化,我们对《规定》作了修订,重新打印下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华南理工大学组织部、人事处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教职工逝世后办理丧事的规定(修订)
为发扬我党的优良传统,树立新的治丧风尚,参照中央及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就治丧事宜作出如下规定。
一、关于治丧机构
l、学校领导、离退休厅级(含厅级待遇)干部、三级以上教授及博士生导师:成立治丧办公室,由学校领导、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及个别生前好友参加。
2、其他教职工:成立治丧小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二、关于丧事的具体办理单位
l、校级领导〈含离退休的〉:由学校办公室主办,人事处、组织部、离退休工作处协办。
2、离休干部(含享受厅级待遇):由离退休工作处主办,组织部、人事处协办。
3、其他教职工:由所在工作单位(已退休的教职工,由退休前所在的单位)主办,人事处协办。
三、关于告别仪式
1、教职工逝世不开追悼会,可以举行遗体告别仪式。
2、讣告由主办单位起草。校级领导及厅级待遇离休干部的讣告由组织部、人事处协助,校领导审定,必要时送上级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其他教职工的讣告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审定。民主党派成员的讣告可征求统战部门的意见。
3、发讣告的范围:由主办单位发给全校院、系、所,机关部、处和校各直属单位,校外只发给有关单位及死者亲属和生前好友。
4、告别仪式由教职工所在单位领导主持。校级干部(含离退休)、离休后享受厅级及其以上待遇的干部的告别仪式,由校领导主持。其他离休干部的告别仪式由离退休工作处领导主持,组织部和教职工离休前所在单位协助。
5、告别仪式应从简进行,参加人员除家属外,可组织少数人参加。校级领导,处、厅级待遇离休干部, “文革”前的三级以上教授,博士生导师和院(系)级单位党政正职负责人,直属教研室主任(含离退休)的告别仪式,除了原单位领导和有关单位(如工作过的单位或工作关系密切的单位)派代表参加外,学校有关主管领导参加;其他教职工的告别仪式,原单位领导及有关单位派代表参加。
四、关于送花圈
1、告别仪式一般只限送花圈,不搞花门、不送鲜花花圈等(家属自付费用除外)。
2、凡教职工逝世,人事处和所在单位均送花圈;凡中共党员及离休干部逝世,组织部均送花圈;民主党派成员逝世,统战部送花圈。教职工是工会会员的,校工会送花圈。
3、校级领导(含离退休的):学校,校党委,机关各部、处,各系级单位和直属教研室均送花圈;学校党政正职领导(包括退居二线)单独送花圈;学校副职领导联名送花圈。
4、离休干部:离休前担任处级职务或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及离休后享受厅级待遇的教职工,学校、校党委、校长、书记、离退休工作处及原工作过的单位送花圈。其他离休干部逝世,校党委及学校分管该线工作的领导、离退休工作处及原工作过的单位送花圈。(注:原工作过的单位指校内工作过的单位)。
5、三级以上教授、博士生导师、院(系)级单位正职领导及校直属教研室主任逝世,学校、校党委、校长、书记,原工作过的单位及工作关系密切的单位送花圈(如研究生导师逝世,研究生处送花圈)。
6、担任过副高以上职务的教职工、副处级干部逝世,学校、校党委、学校分管该线工作的副职领导、原工作过的单位及工作关系密切的单位送花圈。
7、除上述的单位、个人外,校外单位及校内其他单位、个人要送花圈自定,费用自付。
五、其他
l、如死者生前己有比此规定更为简化的遗愿,则遵照死者的遗愿办理。
2、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人事处按有关规定办理。
3、死者在广州市内无直系亲属,可由国内一名直系亲属来校办理后事事宜,其交通费可报销,其他亲属、亲友来校的一切费用自理。
4、按上述规定,需由领导及有关单位送花圈的费用由学校报销,其余自付。
5、如上级对丧事工作有新的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6、此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