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项目负责人: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托单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科金发财〔2026〕3号),进一步加强我校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资金管理,规范经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学校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资金过程管理
1. 规范设备购置费预算调剂。对于设备费的预算调剂,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所在学院、财务处审批。设备购置费调整后预算小于项目计划书设备购置费预算的,项目间接费用不得调增。对于2026年1月1日之后资助期满的项目,若因设备购置费预算调增,导致原核定间接费用大于项目结题时重新计算的间接费用,(1)设备购置费预算总额调增在5万元及以上的,超出原间接费用核定金额的部分,由学校汇总,并于下发结题通知后的3个月内按原渠道退回基金委;(2)设备购置费预算总额调增在5万元以下的,超出原间接费用核定金额的部分,调入直接费用使用。预算调整情况应由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中予以说明。
2. 加强结余资金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加快项目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于2025年及以后年度结题的项目,结余资金比例超过30%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结题报告中详细说明结余资金产生原因以及后续资金使用计划。基金委准予结题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学校使用,统筹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直接费用),不得支出间接费用。包干制项目资助期满后,结余资金也只能用于基础研究直接支出(直接费用)。
3. 强化合作研究资金管理。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包括合作研究资金在内的所有项目资金负主体责任。在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研究协议时,必须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转拨资金金额和时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具体要求,以及各方在资金管理方面的责任、义务和违规处理办法。对研究过程中因任务分工发生调整,或转拨资金发生变动的,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并将调整情况在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中予以单独说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按照项目计划书和合作研究协议转拨资金,并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得无故拖延资金拨付,结题前参与单位的合作研究资金需拨付到位,否则不予结题。
4.落实全过程绩效管理。项目负责人应树立绩效管理理念,在项目申报、实施、结题各阶段,将绩效目标与管理贯穿始终,确保资金投入与产出效益相匹配。项目负责人应紧紧围绕科学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潜心研究,力争产出一批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或应用前景的标志性成果。
二、监督检查
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应自觉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项目资金管理规定,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各学院是本单位基金项目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本单位项目资金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项目负责人规范使用资金,定期开展自查。
学校将加强基金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将资金管理情况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对在各类审计、检查中发现的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违规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科研院、财务处联系。
科研院:黄永灿 87112700
财务处:顾素霞 87110619
附件: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托单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pdf
科学技术研究院
财务处
202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