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颁发执行,2013年11月30日修订)
根据《华南理工大学关于进一步较强考试工作的规定》(华南工教务字【2006】第25号)以及《华南理工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华南工教【2009】110号)第四章关于课程考试事故认定的相关规定,为遏制学院近几个学期不断出现的学生作弊现象增多的趋势,严格学院本科生的考风,促进良好学习氛围的形成,特制订本补充规定进一步规范监考工作:
1、学院根据课程需要安排相关的主考和监考任务,主考和监考老师需按学校要求提前到达考场,认真落实任务,未经学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及监考安排。
依据学校教学事故认定规定,学院要求具有特殊情况无法到场监考的教师,需提前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同意备案后方可做如下调整:
(1)提前和考室另一位监考老师确认,确保考室有一位在职教师到场监考的情况下才能安排有经验的研究生代监考,同一考室只能有一名研究生代监考;
(2)与本院其他在职老师沟通协调调换监考任务。
2、学院安排对所有有本学院教师主考、监考的考试科目进行巡考,确认监考教师完成监考任务的情况,对到场认真监考的教师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公布监考教师实际到考室监考的次数,并予以20元/场的学院监考补贴。
3、学院的主监考老师需切实履行监考职责,如不能按规定履行职责,该场考试主监考教师将按学校规定认定教学事故的,学院监考补贴不予发放;若主监考老师监考考场内发生学生作弊情况被学校通报的,则该场次的学院监考补贴也不予发放。
4、学校指派的关于大学英语四六级或其他资格考试等监考任务,学院按学校要求进行监考任务轮派,监考老师需按要求认真履行监考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