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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学院教职工产假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8-04-04文章来源:华南理工大学数学学院浏览次数:399

为完善学院请假管理制度,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学校《华南理工大学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办法》(【2016】46号)文件,对教职工产假作如下补充说明,请各位教职工认真遵守。

(一)教职工产假的期限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华南理工大学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办法.pdf(【2016】46号)文件执行。

(二)教职工须至少提前1个月向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华南理工大学教职工请假申请表.doc交至4221室,经学院党政负责人审批后报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人事处备案。

(三)教职工因假需调整工作安排的,请提前向学院说明,调停课须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

(四)未按要求提前1个月办理请假手续者,学院不予审批;未经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五)产假期满后,教职工应及时到学院报到,填写销假申请表,经学院党政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至人事处人事科,假期满不报到销假者,将受到相应处理。 

附件:教职工销假申请表.doc

 

                               数学学院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