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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组织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18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28文章来源:华南理工大学数学学院浏览次数:499

关于组织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18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部门 [ 科学技术处 ]    发布时间 [ 2018-03-28  08:45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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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科技部近日下发了《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18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科发资〔2018〕74号,见附件),为做好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1. 项目应整体申报,须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

2. 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58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3. 项目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改革前计划”)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也不得参与申报项目。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和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因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而退出目前承担的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18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4. 特邀咨评委委员不能申报项目;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

5. 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证明,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证明,并随纸质项目申报书一并报送。

二、申报方式

1. 网上预申报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系统提交,系统账号可联系学校科技处开通,申报系统将于2018年4月16日8:00开通,请申报人于2018年5月5日17:00前将预申报书提交至学校管理员。有申报意向的老师请于4月16日前编辑“专项名称+二级方向+学院+负责人”为邮件名将项目申报信息(项目名称、经费、合作单位)发送至科学技术处邮箱。申报项目通过首轮评审后,申报单位按要求填报正式申报书,并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具体时间和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2. 各申报单位于2018年5月18日前(以寄出时间为准),将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预申报书(纸质,一式2份),寄送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预申报书须通过系统直接生成打印。

三、联系方式

科技处联系人:吴婷婷  杨琨

联系电话:87110625

联系邮箱:adgxk@scut.edu.cn

附件: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18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科学技术处

2017年3月28日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18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