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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就医指南(大中专学生篇)

发布时间:2015-01-12文章来源:华南理工大学数学学院浏览次数:233

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就医指南

(2015年第一版)

 

 

(大中专院校学生篇)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

2014年12月编印

前言:

20151月1日起,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并,并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本指南适用于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以下统称大中专参保学生),包括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及科研院所等院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一、医疗保险凭证

广州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与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医保卡)均可作为参保人员就医、办理医保有关业务的凭证,统称医疗保险凭证。

(一)领卡后的注意事项

核对社保卡或医保卡及存折上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如信息有误,请尽快按规定到相应的经办机构办理变更。

(二)社保卡或医保卡的使用

1.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就医登记时必须出示社保卡或医保卡,在其出示有效医疗保险凭证前,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参保人自行承担。

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的,应当在入院3日内补办示证手续。

备注:参保人员符合国家、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办理门诊产检登记或分娩、终止妊娠住院登记时,须出示有效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2.社保卡或医保卡挂失

社保卡挂失、补卡等相关业务,可到社会保障(市民)卡中心服务网点办理(详情可查询社保卡服务网站http://card.gz.gov.cn,或参阅《广州市社会保障卡使用手册》)。

医保卡挂失、密码挂失、损坏卡重制等相关业务,到相应医保服务银行广州市区内相应协议银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15个工作日后在同一网点凭《挂失申请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新卡;因变更个人参保资料的重制卡业务,应先变更资料后,再到制卡银行任一网点办理重制卡业务。

社保卡或医保卡遗失或重制期间,可暂凭挂失证明或重制卡回执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医。

3.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不建立个人医疗账户,没有个人账户资金划入社保卡或医保卡。

4. 参保人不得将本人的医保凭证借给他人或冒用他人的医保凭证办理医保就医记账或费用报销。

5.医保服务银行服务电话。光大银行:38731553、38730437;农业银行:87611191、83058224;广州银行:4008396699;广发银行:82621611;中国银行:95566;交通银行:95559;工商银行:95588;建设银行:95533。

社保卡服务电话:12343

6.特别提示:

2015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大中专参保学生因非本人原因未及时领取到社保卡或医保卡,可使用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来往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作为临时就医凭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领取到社保卡或医保卡后,临时就医凭证不再适用,须使用社保卡或医保卡就医。

二、就医流程

普通门诊、门慢门诊产检、门特

收费处办理结账手续

(出示有效就医凭证

检查、治疗、取药

住院

参保人员到定点(选定)医疗机构就医

挂号处挂号

(出示有效就医凭证,首次选点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诊室就诊

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出示入院通知单、有效就医凭证等)

住院治疗

办理出院结算(出示有效就医凭证,核实身份

 

三、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标准

大中专参保学生可按规定享受普通门诊(含急诊,下同)、住院、门诊指定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指定单病种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待遇。

(一)普通门诊待遇标准

方式一:

自主选择本校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学校选定医疗机构)为本校学生提供普通门诊医疗服务,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的大中专院校,其参保学生按以下方式享受普通门诊待遇:

学校选定医疗机构按照普通门诊药品目录及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为大中专参保学生提供普通门诊医疗服务。大中专参保学生在学校选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90% ;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的支付比例由大中专院校自行确定。

大中专参保学生因毕业、退学等情况的,可到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普通门诊选定医疗机构手续后,按规定到其选定医疗机构享受相应的普通门诊待遇。

方式二:

其他大中专参保学生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就诊,发生的属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年度最高

支付限额

基层选定

医疗机构

其他选定医疗机构

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

80%

40%(直接就医)

1000元/人

50%(经基层选定医疗机构转诊)

大中专参保学生在经卫生部门批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一般诊疗费按70%比例支付。

1.普通门诊选点流程

大中专参保学生应选择1家基层医疗机构及1家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的选定医疗机构。在指定的专科医疗机构进行相应专科门诊就医不受选点限制。

大中专参保学生在选择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普通门诊专科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前,须先选择1家基层医疗机构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的选定医疗机构。

大中专参保学生凭医保就医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选点确认手续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上为参保人办理选点登记,并在门诊病历上书面注明该医疗机构为其选定医疗机构。

2. 普通门诊改点流程

在一个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大中专参保学生未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普通门诊记账医疗费用,需变更选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可到将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办理定点医疗机构改点并由参保人员签字确认。

大中专参保学生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成功就医结算1次后,在1个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原则上不予变更选定医疗机构。但如大中专参保学生发生户口迁移、居住地变化、学籍改变、转学升学或者因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变化等情形需变更选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可到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并由参保人员签字确认。

选点变更即时生效,大中专参保学生可按规定在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二)门诊指定慢性病待遇标准

目前,广州市门诊指定慢性病病种有以下16种:高血压病、冠心病、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以上)、心脏瓣膜替换手术后抗凝治疗、癫痫、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阿尔茨海默氏病、情感性精神病(躁狂发作、抑郁发作及双相障碍)。

大中专参保学生患有上述门诊指定慢性病的,须经具备诊断资格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登记后,可在具备治疗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相应专科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如下:

定点医疗机构

类别

统筹基金

支付比例

统筹基金

最高支付限额

备注

基层医疗机构

70%

50元/病种·月,

不滚存,不累计

参保人员最多可选择其中3个病种享受医保待遇

其他医疗机构

50%

(三)门诊特定项目待遇标准

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应当符合我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药品目录及诊疗项目范围。

1.门诊特定项目的类别及登记

除急诊留观外,其余项目都须经登记,一般情况下,登记业务都在定点医疗机构完成。

项目类别

就医地点

确诊与登记

登记有效期

尿毒症透析

指定的

定点医疗机构

在可开展相应项目的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一年

恶性肿瘤化疗、放疗

二、三级

定点医疗机构

一年

肾脏、肝脏、心脏、肺脏、骨髓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指定的

定点医疗机构

一年

血友病治疗

指定的

定点医疗机构

终身有效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

二、三级

定点医疗机构

一年

重型β地中海贫血治疗

二、三级

定点医疗机构

一年

慢性丙型肝炎治疗

指定的

定点医疗机构

累计18个月

慢性乙型肝炎治疗

二、三级

定点医疗机构

一年

小儿脑性瘫痪治疗

二、三级

定点医疗机构

一年

耐多药肺结核治疗

指定的

定点医疗机构

一年

艾滋病病毒感染治疗

指定的

定点医疗机构

一年

急诊留院观察

二、三级

定点医疗机构

无需指定医疗机构确诊并审核确认

/

家庭病床

指定的

定点医疗机构

在可开展相应项目的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3个月

*未经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审核确认的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与所确诊的门诊特定项目不相关的医疗费用,以及在非选定医院就医发生的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经确认的参保病人须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1家作为本人相应门诊特定项目治疗的选定医院。选定医院一经确定,原则上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但参保病人确因病情需要及居住地迁移等情形需要变更选定医院的,可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2. 门诊特定项目待遇标准

家庭病床按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其余门诊特定项目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与对应级别的住院支付比例一致。

门诊特定项目类别

起付标准

每月最高支付限额

尿毒症透析

/

恶性肿瘤化疗、放疗

/

肾脏、肝脏、心脏、肺脏、骨髓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6000

血友病治疗

/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

6000

重型β地中海贫血治疗

3000

慢性丙型肝炎治疗

3500

慢性乙型肝炎治疗

420

小儿脑性瘫痪治疗

560

耐多药肺结核治疗

560

艾滋病病毒感染治疗

560

家庭病床

300元/期

/

急诊留院观察

1000元/次·年度

/

*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急诊留观直接转入本院住院治疗的,急诊留观的医疗费用并入住院费用一并结算。

*家庭病床起付标准每90日计算一次。家庭病床治疗期间转住院的,从住院之日起原家庭病床有效期即终止。

(四)指定单病种待遇

门诊接种狂犬疫苗,统筹基金按参保人员相应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支付,不设起付标准,每人每年最高支付200元。

(五)产前门诊检查待遇标准

大中专参保学生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期内,可在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1家进行产前门诊检查。统筹基金支付产前门诊检查的具体项目,参照本市生育保险规定的诊疗项目执行,不分甲、乙类,统筹基金按如下比例支付

定点医疗机构

基金支付比例

基金支付限额

个人选定1

生育保险定点医院

50%

300元/孕次

(六)住院待遇标准

1.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应负担费用

自费费用;

先自付费用(即在国家、省三个目录范围内,规定由参保人员先自付部分比例的费用);

起付标准及以下费用;

共付段自付费用;

超出住院检验检查费限额部分的费用;

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

 

2. 大中专参保学生每次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共付段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

医院级别

起付标准

共付段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一级

300

85%

二级

600

75%

三级

1000

65%

3.住院床位费每床日结算标准

定点医疗

机构等级

普通病房

监护室

层流病房

急诊留观

一级

29.6

56

224

 

二级

33.3

63

252

9

三级

37

70

280

10

4.住院检验检查费限额

定点医疗机构

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统筹基金

最高支付限额

500

1000

1500

备注:

(1)重新计算起付线的,重新计算住院检验检查费限额。

(2)因精神病在本市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或指定综合性医疗机构精神病专区住院治疗的,不设检验检查费用最高支付限额。

5.注意事项

1)住院治疗连续时间每超过90天的,须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在专科医院连续住院治疗结核病的,每超过180天的,须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因精神病在本市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或指定综合性医疗机构精神病专区住院治疗的,无需支付起付标准。

2)住院治疗后符合出院标准的,应及时出院。凡应出院而不按规定出院的,自定点医疗机构医嘱出院日期的次日起,所发生费用须由个人支付。

3)出院后因病情需要,符合入院标准的可再次入院治疗,与出院时间长短无关。

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我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项目和目录范围执行,但支付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七)基本药物待遇标准

参保人员在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了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使用基本药物发生的费用,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在相应规定标准基础上增加10%。

(八)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员住院、指定单病种、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普通门诊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缴费基数的6倍。如:2015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8.28万元。

四、个人自付费用比例

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及特殊医用材料,个人先自付费用比例如下:

项目类别

个人先自付比例

乙类药品

15%

治疗项目

20%

检查项目

30

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30

安装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

50

五、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无需另行缴费,2015年度还可按规定最高享受12万元的大病医保待遇:

(1)参保人员住院或门特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中,属于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对应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全年累计超过1.8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医保资金支付50%。

(2)参保人员住院或进行门特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全年累计超过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大病医保资金支付70%。

六、异地就医

(一)异地就医范围

大中专参保学生属于以下异地就医情形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1.经审批同意转诊到境内异地医疗机构住院的;

2.境内异地急诊住院或急诊留观的;

3.在校学生寒暑假、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或境内异地分校学习、外地实习期间在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已办理确认登记手续的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治疗或急诊的;

4.政策规定的其他异地就医。

(二)异地就医管理

1.长期异地就医,需事前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参保人可在居住地、学习地所属地级市辖区范围内选择1~3家的异地医疗机构,作为参保人的异地就医医疗机构。

2. 属长期异地居住的,参保人申办异地就医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填写完整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记录册》;

(2)居住地所属派出所、街道、居(村)委会出具的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证明原件或暂住证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参保人返回本市长期居住或学习结束的,或因情况变化已不符长期异地就医条件的,应及时到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注销手续。

4.参保人符合异地就医条件,并在异地医疗机构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或门诊指定慢性病治疗,需先在我市办理相应的门诊特定项目或门诊指定慢性病的登记确认手续。

5.属于异地转诊的,须按照转统筹区外医疗机构就医相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参保人转市外治疗期间,需再次转诊的,应重新办理转诊手续。

6. 已经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的参保人临时回本市统筹区内就医,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急诊留院观察及急诊住院,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先垫付医疗费用再申办零星医疗费报销,其他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7. 已办理门特、门慢待遇确认的参保人,临时回本市统筹区内就医的,零星医疗费报销连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

(三)异地就医待遇

1.经审批同意的异地就医参保人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由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标准给予相应的待遇。

2. 参保人员未经确认的长期异地就医、异地转诊发生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指定慢性病的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35%比例支付,相应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

七、零星报销

通常情况下,大中专参保学生应按规定在我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属于基金支付的费用,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结算,无需办理报销手续。

(一)办理零星报销范围

1.符合异地就医范围的基本医疗费用;

2.因待遇追溯、系统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正常结算,而定点医疗机构又不能通过系统补办结算的、已由参保人垫付的基本医疗费用;

3.参保人员确因患病急诊或抢救、以及病情特殊需要,经我市医保经办机构核准,在本统筹区内非我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急诊留观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

4.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二)零星报销所需资料

符合以上规定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应在结算医疗费用后6个月内携带以下资料,到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零星医疗费报销手续:

1.社会医疗保险凭证正、反面复印件;

2.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原件(加盖医疗机构的收费业务用章,背面需有参保人或代办人签名);

3.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汇总清单(含项目名称、剂型、剂量、规格及项目单价等,并加盖医疗机构收费业务专用章);

4.不同就医类型的专项资料:

(1)办理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应提供疾病诊断证明材料(原件)、出院小结、病历首页(或入院记录)等住院病历复印件(需加盖医疗机构病历档案管理专用章或住院业务专用章);

(2)办理急诊留观医疗费用报销的,应提供急诊留观病历复印件(需加盖医疗机构病历档案管理专用章或住院业务专用章);

(3)办理普通门诊费用报销的,应提供门诊病历封面及当次费用病历记录页复印件;

(4)办理城乡居民医保产前门诊检查费用报销的,应提供产前门诊检查病历封面及当次费用病历记录页复印件,或提供《广州市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封面及当次就诊记录页复印件;

(5)办理门特(急诊留观除外)、门慢费用报销的,应提供已申请相应待遇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5.根据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报医疗费用的需要而要求参保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审核结算后,属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将直接拨付到参保人社会医疗保险凭证中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超过1年未办理零星医疗费报销手续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在使用普通门诊简易结算系统记账的村卫生站就医发生的未正常结算的医疗费用,待系统正常后办理补记账,不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八、就医管理

(一)参保人不得要求定点医疗机构降低入院标准入院或已达到出院标准后故意延长住院时间。

(二)参保人员在患病住院治疗期间,不得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员享受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统筹待遇的部分,统筹基金不再重复支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三)参保人不得伪造医疗机构的发票、费用明细清单、诊断证明等资料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四)参保人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以违法行为涉及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温馨提示

(一)本指南提到的城乡居民医保年度是指当年的111231

(二)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过程中的选点、确诊、审批等事项均可由医疗机构通过系统直接办理,大中专参保学生无需亲临我市医保经办机构。在就医过程中遇到问题,可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或医务部门咨询、反映。

(三)本指南未尽之处,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

1.网站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hrssgz.gov.cn

广州医保管理网:www.gzyb.net

2.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12345

3亲临我市医保经办机构

医保经办机构名单

服务地址

窗口对外服务时间

市医保局越秀分局

越秀区梅东路284-6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周六 9001200

市医保局海珠分局

海珠区昌岗中路74号二楼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市医保局荔湾分局

荔湾区花地大道中89号芳村金融大厦二楼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市医保局天河分局

天河区龙口东路358号天诚广场二楼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市医保局白云分局

白云区景云路38号首层自编05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市医保局黄埔分局

黄埔区大沙东路311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市医保局南沙分局

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广州南沙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周一至周五9001200

13001700

周五下午15:3017:00不对外办公

市医保局萝岗分局

萝岗区香雪二路2号保利香雪商务大厦三楼

周一至周五9001700

花都区

医保办

花都区新华街公益大道兰花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院内

周一至周五8301200

14301730

番禺区

医保办

番禺区市桥街平康路483号楼5

周一至周五8301200

14301730

从化市城乡居民

医保中心

从化市新城东路54

周一至周五8301200

14001730

增城市

医保中心

增城市荔城街荔兴路18号广发银行5-6

周一至周五8301200

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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