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是开展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是确保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保证。为规范和加强广州现代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广州产研院)实验室的运作环境和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参照《华南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版)等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第一条 研发中心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中心所属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并应悬挂公示。研发中心负责人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以研发中心负责人为主、研发中心安全员为辅的各级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条 研发中心应专门指定安全员,由院办公室正式任命,负责中心消防管理及所属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安全员应经过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安全员对中心所属实验室的安全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有权制止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违章行为。
第三条 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统一认识,确保人身安全。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对新调配到实验室的教职员工和首次进行实验操作的学生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在掌握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基本知识,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后,方可开始实验操作。
第四条 研发中心应加强对实验室进出人员的登记管理,外来人员到实验室参观、学习等,须经研发中心负责人的批准,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 研发中心应积极宣传、普及一般急救知识和技能,如:烧伤、创伤、中毒、触电等急救处理办法。应定期进行实验室安全检查,形成制度,积极表彰先进,严肃查处事故。
第六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同时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检查坚持中心自查与全院抽查相结合的原则,院办公室应每周巡查安全情况,并做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中心相关人员签名确认。研发中心应每月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情况,及时排除隐患,并填报《实验室安全自查表》,做好安全工作档案。
第八条 研发中心在承接教学、科研、实验任务时,对院外人员(如合作单位技术人员、非本校实习生等)参与实验室工作,应明确安全责任。
第九条 研发中心对在实验室或外出进行本中心安排的,并具有危险操作(高温、高压、有毒、强电等)的人员,须确保或已为该人员购买了意外保险。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十条 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各实验室应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严格做到五关、四防、一查(关门、窗、水、气、电;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查仪器设备)。
第十一条 实验室防火工作应以防为主,了解各类有关易燃易爆知识及消防知识,各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明显、方便取用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更换以确保器材有效可靠,要保证实验室及楼层走廊的消防通道和人行通道畅通。严格杜绝火灾隐患。
第十二条 实验室要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严禁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器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实验室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得堆放物品,保持干燥,以免触电、漏电或燃烧;加热电器设备工作时,一定要有人在岗;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穿戴绝缘胶鞋和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应加接地线的设备,要妥善接地。如需改装用电,请向院办公室申请。
第十三条 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类型的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如遇电线走火切勿用水或导电的酸碱泡沫灭火器灭火,应先切断电源,再用沙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第十四条 实验室在使用易燃、易爆气体时,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供应商提供气源、气瓶;气瓶、其他气体装置以及安全阀、压力表必须定期检验合格。各种压缩气瓶不得靠近热源或明火,防止曝晒。使用中禁止碰撞和敲击,漆色标记保持完好,专瓶专用;在使用易燃气或在有易燃气管道、气具的实验室,应开窗保持通风。停止易燃气供应时,必须要随即关闭一切器具上的开关、分阀或总阀。
第十五条 发现实验室里有可燃气泄漏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撤离人员并迅速开门窗通风,检查泄漏位置并及时修理。在故障未完全排除前,不准点火,也不得接通电源,尤其需防范类似煤气等具有易爆、有毒双重危险的气体。
第十六条 检查气体泄漏时,可用肥皂水或洗涤剂涂于接头处或可疑处,或用气敏测漏仪等设备进行检查,严禁用火试漏。警惕实验室内发生电火花或静电,尤其在使用可能构成爆炸混合物的可燃性气体时,更应注意。
第十七条 易燃气器具附近,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如果由于易燃气管道或开关装配不严,引起着火时,应立即关闭通向漏气处的开关或阀门,切断气源,然后用湿布或石棉纸覆盖以扑灭火焰。
第十八条 使用放射源、剧毒及细菌疫苗等危险品时,要严格按相关管理规定使用和保管,同时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作好详细记录。实验人员操作时应戴防护眼镜,穿着工作服及其他相应的防护用具。
第十九条 研发中心对于环境安全管理工作要有充分认识,实验室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对三废要妥善处理,对噪声要积极采取措施,不污染环境。
第二十条 研发中心必须将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液、固废及生物样品按实际情况和物品的特性分类存放,妥善保管,填报《回收申请表》,院办公室会定期处理相关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时必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计划一起施工,并坚持竣工合格验收制度。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在涉及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和实验时,要严格制定相关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实验室内大声喧哗、抽烟、吃食物和乱丢果皮。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
第二十四条 实验期间严禁人员脱岗。过夜、加热、低温、压力和有毒危险性以及生物实验必须有相关的操作规程,并以国家和行业的相应规定为标准,严格执行。
第三章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研发中心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提供安装使用仪器设备的场所,做好水、电供应,并应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落实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等技术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研发中心必须配合院办公室制定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七条 研发中心应定期对实验室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校验和标定。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要及时组织修复,并做好维修记录。一般仪器设备的维修、拆卸需由具备维修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此项工作。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主要依靠生产厂家及专门维修公司,一般不准自行拆卸。
第二十九条 要注意大型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电、停水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第三十条 研发中心计算机数据应定期备份。针对长期运作的服务器,应制订一套具备可操作性的关闭计划,防止突发状况需紧急关闭,造成丢失数据丢失,同时应准备和保证不间断供电系统(UPS)正常运作。
第三十一条 研发中心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与器材,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应学会正确使用,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第三十二条 仪器设备安全工作要责任到人,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是该仪器设备的安全负责人。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要有人管理,管理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向领导与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解决。
第三十三条 个人领用或借用并由个人保管的仪器设备(如笔记本电脑等),领用人或借用人要妥善保管,避免损坏或丢失。
第三十四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研发中心或个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章 事故处理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 发生事故时,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应立即报警。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研发中心和个人,院办公室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研发中心,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经各有关职能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三十七条 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了被盗、火灾、中毒、人身重大损伤、污染、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研发中心负责人、院主管领导,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予从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广州产研院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追究刑事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于一贯遵纪守法,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及文明操作实验中有显著成绩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伤亡事故发生或使国家财产免遭重大损失者;事故发生时,奋力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有突出贡献者,广州产研院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广州产研院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广州现代产业技术研究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