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学大纲
1.按照各专业综合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实验/机时”数制定实验教学大纲(附件1)。提交实验教学大纲时,课程负责人与实验教学中心主任须同时签名确认,确保所列实验项目能开出。
2. 对于非独立开设的实验课,该实验教学大纲须作为子大纲附于课程教学大纲之中。
3. 教学大纲制定实验项目应包含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教育部本科教学评估要求,开出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课程占实验课程总数的比例应≥80%);酌情安排探索性实验项目。鼓励设置选做项目,学生可根据兴趣自由组合。
4. 鼓励学院根据专业和行业发展的特点更新实验项目,实验项目更新提交设备处备案,如有必要须同时修订教学大纲,修订后的教学大纲提交教务处备案。实验项目更新备案表见附件2(备案程序详见设备处网站“下载中心”),教学大纲修改过程文件(如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纪录等)由学院存档备查。
二、安全教育
1. 实验安全教育应贯穿于整个实验教学全过程中。
2. 建立实验准入制度,新生须通过学校(学院)组织的实验安全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风险性较高的实验项目(如高压类实验、动物实验等)前,学生须经过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考核合格后,在实验教师等的指导下方可以开展实验。
3. 课程负责人应将与本课程有关的实验室安全注意事项列于统一印制的“实验报告册”中。
4. 实验教师须首先向学生介绍该实验项目的安全注意事项。实验教师应禁止不符合实验安全着装要求或未按要求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的学生进行实验。
三、课前准备
1. 实验课开课前,负责该实验课的学院应对实验教师的备课情况进行检查。凡无完整实验教案或备课未达到要求者,应要求其及时进行整改;在规定的整改时间内仍未达标者,暂缓甚至取消其实验课任课资格。
2. 对新任实验教师,所在学院指定一名经验丰富的教师做为其指导老师,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求其对所担任的实验项目进行预试验,写出教案并进行检查。正式上课前,负责该实验课的学院应通过试讲等方式对备课情况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担任该实验课教学。
3. 实验指导及辅导老师课前应认真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以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四、课程教学
1. 每次实验开始之前,实验指导教师必须向学生介绍本次实验的目的、教学要求以及注意事项等,抽查学生的预习情况;对于综合性、设计性、探索性实验,实验教师应全面检查学生的预习或准备情况,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始实验。
2. 学生实验完毕,实验教师应及时、认真检查实验数据及结果。检查达到要求后,实验教师应在原始数据上签字,并在学生整理好实验装置后方可准许学生离开实验室。
五、考评批改
1. 任课教师应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对其实验结果与分析给出评语并签字。实验报告一般采取百分制记分。实验报告批改参考规范详见附件3。
2. 教师应根据学生的预习、实验操作、实验报告、实验素养、实验能力考核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实验课程的总成绩。其中“实验能力考核”可以采取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尽可能全面客观反映学生实验知识、实验技能、创新能力培养的情况。
3. 对于无故缺课累计超过实验总学时数1/3、或缺交课程作业的次数累计超过总数的1/3、或抄袭报告、伪造实验数据者,该实验课成绩按0分计。
4. 各学期完成最后一次实验报告批改后,应及时把实验报告发回给学生学习。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回存档。
六、实验报告与教学文件归档
1. 各课程要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统一的实验报告模板,逐步推进“统一印刷、学生人手一本”。若发生学生丢失实验报告册,可要求学生重新补做前面实验项目。
2. 各课程实验报告模板要根据实验报告模板制作说明(附件6)分类制定(编制实验报告模板时所需电子版见附件4)。
3. 实验课文件归档要求
(1)学生实验报告
(2)学生提交实验成果的电子版统一刻成一张光盘(选项)
(3)学生成绩单
(4)考试试卷与答案(选项)
(5)实验课综合分析报告单(附件5)
其中(2)-(5)统一放文件盒(袋),文件盒标识要求参照理论课模式。非独立设课实验课部分成绩核定依据(如成绩单)应放入“试卷袋”中存档。
七、其他
1. 艺术学院开设的“表演类”实训课、法学院开设的“法律事务模拟类”实训课等课程酌情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但须有纸质过程文件存档备查。
2. 本通知所规定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3. 实验报告册事项自2016年9月起印发给学生,公共基础课(含全校性通选课)的印刷费用由学校预算经费支出,其它课程由学生所在学院的预算经费支出。
4. 请提前提交公共基础课实验报告册印刷费预算表(附件7,电子版即可)至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处管理处,待核准金额后方可实施。本年度报销受理截止时间10月31日。
教务处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1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