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主任:020-87111113
办公室副主任:020-8711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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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2022〕7号
各院(系):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规范休学创业工作管理,根据国务院、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了《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休学创业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南理工大学教务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教办〔2010〕3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华南理工大学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华南工教〔2015〕7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学校秉承以学生为中心、在过程中学习、终身教育的理念,将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营造鼓励创业、勇于创新的创新创业文化氛围。为进一步加强休学创业工作规范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申请休学创业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学习年限
第三条 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创业可申请休学,一般以年为单位,累计不超过2年,休学创业期间不计入最长修读年限。
第三章 休 学
第四条 申请休学创业的学生,需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第一周登陆网上办事大厅填写休学申请,并上传创业计划书、创业项目营业执照等支撑材料,经院(系)审核认定后报教务处审批,审批通过者,办理休学创业手续。
第五条 创业休学学生每半年须向所在院(系)提交项目进展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合同或合作协议、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等,由所在院(系)认定后并报教务处审批。对于在创业休学期间创业项目无实际进展,或从事与创业计划无关活动,经认定不适合继续创业者,应终止休学。
第四章 学分认定
第六条 学生休学创业期间,创业项目内容如与所在专业教学内容相关,经院(系)教指委审核认定后,可以取得的创业成果申请认定“创业实践”课程学分(2 学分)。
第五章 复 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复学:
1.创业休学期满;
2.创业休学期未满,但主动提出复学申请;
3.半年度审查认定为不适合继续创业休学。
第八条 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1.学生登陆网上办事大厅填写复学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半年度项目进展报告(含院(系)、教务处批复的扫描件)、相关合同或合作协议、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等。经院(系)审核认定后并报教务处审批,审批通过者,办理复学手续。
2.休学期满或半年度审查认定不适合继续创业者,逾期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的,按退学处理。
第六章 转专业
第九条 学生休学创业复学后,原则上在原专业继续学习。如转入新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可申请转专业。
第十条 休学创业学生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转专业:
1.创业项目取得较为明显进展,学生得到充分锻炼;
2.申请拟转入专业与创业项目内容相关,且转入该专业更有利于学生成长和项目的顺利开展;
3.学生在创业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休学创业转专业程序
1.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1周内下载填写《华南理工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休学创业)》,并提供创业相关成果或总结报告,分别送转出院(系)和转入院(系)审核。
2.转出院(系)需认真审核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与主管教学副院长共同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转入院(系)组织审核,并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与主管教学副院长共同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3.转出院(系)和转入院(系)审核通过后,学生申请材料由转出院(系)报送教务处。
4.教务处复核学生申请材料后报学校审批并送学校纪检部门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学校《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