歪解村民自治,打着“集体决定”的幌子为小团体谋利……最近,在浙江省临海市涌泉镇塘头村,村党支部原书记周荣兴、原副书记周桂清等6名“村官”因为在职期间的失职渎职及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被处分。
重大事项集体研究是民主决策的体现,也是预防腐败的一种措施。但是,临海市涌泉镇塘头村的“集体决定”却成了集体腐败,让集体研究变了质。近些年,像这样变了质的集体研究并不少见。
据报道,与塘头村有业务往来的宁波某公司曾向村“两委”退回2万元污水处理设备款。钱一到手,周荣兴等人“集体商议”决定,将这笔钱直接用于接待吃请等开支。原来他们集体研究的时候,商议的不是如何规范使用这笔资金,而是商议如何“收归己用”,用在自己身上。换句话说,他们是在研究如何腐败,腐败的时候如何不被发现。
集体腐败往往和个人腐败交织在一起,一方面,集体腐败往往对一个小团体的每一个人都有好处,一把手利用集体决定来壮胆,班子成员抱着“一把手不怕我怕啥”的思想,从而为集体腐败制造了可能。另一方面,慷国家集体之慨搞集体腐败,为本单位本团体成员谋私利,既可博得好名声,又可收买人心。而这么做,不需要自己拿钱,自己也会跟着有好处,何乐而不为呢?
“集体决定”不能成为以权谋私、违规违纪的“挡箭牌”。当前,在反腐高压态势下,有的人不敢搞腐败了,但我们要防止有的人把腐败责任推向集体。要加大集体腐败的打击力度,决不能让这样的腐败蔓延开来。——摘自《检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