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节快到了,可以给员工发月饼吗

2015.09.21

临近中秋、国庆,维护职工正常福利待遇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再次引发热议!那么,究竟二者是什么关系?工会组织是否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职工发放少量节日慰问品?如果可以,应该按照什么标准,具体如何操作?
  今天,我们和大家一起来梳理这些问题!

中办、国办: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

2014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5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反对“四风”的要求,务实节俭组织好正常的党团、工会活动,开展好年终走访慰问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老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烈军属及企业困难职工等活动,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

全总:落实“八项规定”与职工福利并不矛盾

2014年12月22日,中华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有关负责人在“全国工会2015年元旦春节送温暖活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职工福利并不矛盾。

“党中央下大力气纠正不正之风,也是为了更好地推进改善民生,让职工群众共享改革成果。所以,在反腐的同时,要积极推进普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正常福利,改善职工住宿、就餐、医疗等集体福利,加大对困难职工帮扶救助,以及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等,使普通职工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中央反腐的成果。”

如何具体操作

2015年1月9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宣教部有关负责人在中华全国总工会2015年第一季度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不应该把中央要求从严治党、落实八项规定等措施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相对立,难点在于具体操作层面并不好掌握。

“全国各地的情况不一样,各个部门的情况更是千差万别,在落实方面可能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我们一方面注意搜集,带有共性的问题我们将进行研究。总的来讲中央的精神还是为了让广大人民过上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这一点是很关键的。”

为了解决具体操作的问题,中华全国总工会多次与中央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后,于2014年7月3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其中规定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

2014年12月8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又下发《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规定:

“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

“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

“少量”的标准,由省级工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在保障和提高职工福利待遇方面发挥作用,一直是工会的传统和优势。不过,随着我国福利制度走向社会化和规范化,工会推进职工福利待遇也越来越注重在制度建设上下功夫。

事实上,上述全总文件中关于职工福利的各项规定,皆在已有的政策法律框架之下。(来源:人民日报)

附:

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工财发〔2014〕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财务部,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财务部(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办公室: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后,全总陆续接到基层工会组织来信来电咨询此《通知》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现就《通知》有关内容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规定基层工会组织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当会费不足时,基层工会可以用工会经费予以适当弥补。工会组织的会员春游秋游,应严格控制在单位所在城市,并做到当日往返。
  二、《通知》规定基层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其“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关于“少量”的标准,由省级工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三、《通知》规定基层工会组织用工会经费给予工会会员过生日的慰问。基层工会可以向会员送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可向会员发放指定蛋糕店的领取蛋糕券。
  四、《通知》规定对基层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活动中的优秀学员(包括自学)给予奖励。基层工会组织在对优秀学员奖励时,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具体执行的标准,由省级工会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和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
  五、《通知》规定基层工会开展的各类文体活动按规定开支伙食补助费、夜餐费。基层工会组织可以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对因参与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给予补助。发放的标准参照当地工作餐的标准,并符合中央和本地区、本行业和本系统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相关规定。

全 总 财 务 部
  2014年12月8日

基层工会与单位行政方面有关费用划分的法律、法规(摘录)

一、关于工会房屋、设备费用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2.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建设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妥善解决各级工会房屋、设备问题的通知》(〔79〕财事字第426号工发总字〔1979〕162号):
  产业公司工会和基层工会及其所属职工集体文化、福利事业所需房屋设备及其维修和水电取暖等费用,均由同级行政解决。
  二、关于工会专职人员费用方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4.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工会法〉中有关工会经费问题的具体规定》(工总财字[〔1992〕9号):
  工会脱产专职人员工资等列支问题。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支付工会委员会脱产专职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劳动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与所在单位行政管理人员有关经费的列支渠道相同。
  5.财政部《关于企业基层工会工作人员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开支问题的复函》(〔82〕财企字第98号):
  关于企业基层工会工作人员的离、退休费及退职生活费开支问题,应与企业职工一样,由企业行政方面负责支付,在营业外列支。
  三、关于工会开展活动有关费用方面
  6.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解决劳动保护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工厅生字〔1986〕21号):
  基层工会为搞好劳动保护工作所需费用,应在本单位的行政劳动保护经费中支付,不能在工会经费中开支。
  7.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企业劳动保护宣传教育经费开支问题的函》[(80)劳护字18号]:
  凡企业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包括装备劳动保护教育室)所需经费,应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第四项规定,在企业劳动保护措施经费中开支。
  第四项的规定为:
  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参考书、刊物、宣传画、标语、幻灯及电影片等。
  举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展览会、设立陈列室、教育室等。
  安全操作方法的教育训练及座谈会、报告会等。
  建立与贯彻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措施。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研究与试验工作,及其所需的工具、仪器等。
  8.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职工代表大会的费用由谁担负的通知》[工财字(1981)29号]: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是整个企业的工作,其开支费用应由企业负担。
  四、关于职工教育、疗休养活动费用方面
  9.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少数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短期休养活动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工发财字〔1982〕100号):
  组织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休养活动的往返路费、伙食补助费和床位费由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所在单位的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中列支;活动费、公杂费由组织活动的工会负担。
  10.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疗养费用开支的复函》(〔82〕财企字100号):
  职工经批准到疗养所疗养的往返路费,属于因工负伤的,全部由企业报销;属于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的,五十公里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五十公里以外的,原则上由企业补助二分之一。职工在疗养所疗养期间的伙食费,可由企业适当给予补助,最多不得超过伙食费的二分之一,如因身体衰弱或经济确实困难负担不起伙食费的,可酌量提高其补助费,但不得超过伙食费的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