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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条约“双轨”执行机制的冲突及协调

发布者:徐树 发布时间:2017-04-28 浏览次数:129

(刊载于《法商研究》2017年第2期)


徐树


摘要:国家间仲裁、投资仲裁均为执行投资条约承诺的“牙齿”。但是多数投资条约并未明确两者间的关系。实践表明,两者存在管辖重叠,易导致平行程序和不一致裁决。学理上有三种方法解决两者间的模糊关系:投资仲裁优先、国家间仲裁优先、仲裁庭个案处理。但这些方法面临制度或技术障碍,可能使投资条约承诺落空。事实上,国家间仲裁不是可有可无的摆设,也并非化解投资仲裁合法性危机的利器。缔约国应强化国家间仲裁对投资仲裁的互补功能,同步推进投资仲裁机制与国家间仲裁机制的改革,合理界定和分配各自的适用范围,从而确保两者的有效衔接与平衡。

关键词:国际投资条约  国家间仲裁  投资仲裁  双轨执行  衔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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