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等法律法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辐射设备及其岗位操作人员的管理,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辐射设备监督管理
1.新增设备管理
因近期大型仪器设备采购增多,可行性论证中发现多个单位申购的设备属于辐射设备,申购人应按照《华南理工大学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试行)》(华南工设[2016]1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辐射设备购置论证阶段申购人须按要求完成校内申购审批程序,并根据拟购置设备分类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方可实施购买;
(2)所有辐射设备验收前须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或厂家提供的豁免许可管理文件,否则将无法通过验收。
2.存量设备管理
各单位应对本单位现存实验室辐射设备(包括放射源、射线装置、放射性核素及非密封源工作场所)进行建档分类管理,建立《二级单位辐射设备(危险源)台账》(附件1),动态管控设备及岗位操作人员信息。未通过监管部门许可审批的设备需尽快办理相关合规手续,未取得许可前不得启用。
二、辐射岗位人员管理
1.核实辐射岗位人员
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辐射岗位操作人员台账,掌握其辐射安全考核、个人剂量计佩戴、职业健康检查情况。
2.组织辐射安全考核
对于新购置设备拟上岗操作人员、考核到期需复审人员,各单位应督促其限期完成考核工作,否则不得进行辐射岗位工作。
3.组织岗位职业健康检查
辐射岗位操作人员应定期参加职业健康检查,请各单位统计需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信息,完成《辐射岗位职业健康检查人员信息表》(附件2)。职业健康检查作为一项监测手段,原则上所有辐射岗位人员均应参加,放弃人员应签署《放弃职业健康检查声明》(附件3)。
辐射设备及人员监督管理是合规性管理的重要一环,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后续学校将组织对各相关单位落实情况专项检查。为避免影响后续相关许可手续办理,请各单位于6月15日前将附件2报送至我处实验室安全科,电子版发送至sysgl@scut.edu.cn。
联系人:王老师,87110518。
附件1:二级单位辐射设备(危险源)台账
附件2:辐射岗位职业健康检查人员信息表
附件3:放弃职业健康检查声明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