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论文】汪雪城《法商研究》:刑事和行政领域防卫限度的冲突与协调
发布人:王婉琳  发布时间:2026-06-10   浏览次数:1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增设的正当防卫条款,可参照刑事正当防卫进行阐释。在防卫限度方面,两种防卫均包括行为限度和结果限度两个要件,前者采取“必需说”,后者在刑事领域要求造成重伤或死亡的重大损害,在行政领域仅要求造成轻微伤或轻伤的较大损害。由此,防卫人行为过限并造成轻微伤或轻伤时,就会成立刑事正当防卫和行政防卫过当,在合法性评价上产生冲突。刑事和行政正当防卫均包括两种类型,其中行为未过限的属于违法阻却的正当防卫,行为过限而结果未过限的则属于违法但综合免责的正当防卫。在过限防卫行为仅造成较大损害的场合,刑事和行政防卫均违法,只是基于可罚程度的不同,前者成立综合免责的正当防卫,后者则成立防卫过当,从而在法秩序统一性要求下有效协调刑事和行政领域防卫限度的冲突。

关键词:刑事正当防卫  行政正当防卫  防卫限度  法秩序统一

本文载于《法商研究》2026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