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科研容错免责是科研自主权的反向体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科研失败和轻微科研失误或错误负有容忍的义务。我国当前的科研容错免责制度改革立基于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权力思维,存在功能定位过窄与认定标准模糊等问题。科研容错免责绝非结果层面的宽容失败,还在于过程层面的确保科研人员更好地行使科研权利,包含已勤勉尽责但未完成科研任务的尽职免责和已完成科研任务但存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的容错纠错两个维度。科研容错免责的认定应综合考量保障科研自主权的实现与科研责任的承担,以信任为基础,通过完善以问责为核心的程序设计,强化对容错免责结果的确认与保障以及完善相关立法规范等实现科研容错免责的法治化运行。
关键词:容错免责;主体间性;勤勉尽责;容忍义务;科研自主
本文载于《法学论坛》202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