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信权保护兼顾私生活保护功能和政治权利功能,《宪法》第40条通信权条款更突出其人身自由权的属性,其规范意旨在于确保公民远程通信的私密性与安全性。通信权保护范围的界定,应回到通信权的内涵与规范意旨进行阐释,力求准确界定而不是笼统地宽泛界定,进而厘清通信权与其他权利的竞合关系,同时兼顾考虑保护范围与保护强度设置的协调性,并尽可能回应网络通信时代通信权保护范围确定的复杂性问题。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存在双向的互动关系,应一体保护。依据基本权利内容的内在层次区别,通信权应构筑分层保护的差序结构:通信权本质内涵为不可触及领域,由本质内涵往外辐散,权利保护强度逐步递减。《宪法》第40条第2句的加重法律保留是通信权保护的最严格要求,一般法律保留则是通信权限制的主要情形,除此之外,无需法律保留的通信权限制则是少数情形。
关键词:通信权;通信自由;通信秘密;保护范围;分层保护
本文载于《法学评论》202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