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30日晚,杨雄文师门举办的第49期“以案说法”研讨会在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B9北座406教室顺利举行。本期研讨会分别以“对知识产权转让不破许可规则的反思”和“专利转让不破许可”为主题,由2019级法学硕士马志伟同学和2020级法律硕士张琪同学分别主讲。读书会共有12名同学参与,杨雄文教授作为点评嘉宾出席。
张琪同学以“对知识产权转让不破许可规则的反思”为主题进行了分析。首先,张琪同学从“买卖不破租赁”这个民法规则进行类推解释,提出了“对知识产权转让是否可以突破许可规则”的设想。其次,张琪同学提出了“根据‘租赁房屋’合同性质的类推,可否将‘买卖不破租赁’规则适用于专利法许可合同领域”这一具体的法律问题。最后,张琪同学从三个方面展开理论分析:(1)“债权物权化”理论;(2)“物债二分”体系;(3)非基于传统的“物债二分”体系。通过不同角度的法理分析,张琪同学得出了“在后的知识产权受让人不得禁止在先的被许可人继续使用专利权”(即在后的专利转让可以突破在先的专利许可法律关系)的结论。

(张琪演讲)
马志伟同学紧接着作第二场演讲,就“专利转让不破许可”为主题展开分析。首先,马志伟同学提出了“‘专利转让不破许可’这一规则到底有没有被确立”这一法律问题,并且从立法层面、学界观点层面、司法实践层面展开分析。其次,马志伟同学从法理层面来讨论秩序价值对“专利转让不破许可”这一规则的证成,及秩序价值对规则制定的要求。随后,他又从另一价值层面——自由价值来论证“专利转让不破许可”这一规则的合理性,并提出了专利许可领域应建立登记公示制度的立法建议。然后,马志伟同学又从效率价值的角度考量了该规则对专利有效实施的影响。最后,他结合上述内容分析,得出结论:其实“专利转让是否刺破在先的专利许可”这一规则无须得到明确的证立或是证伪,而是应该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在个案中逐渐完善这一制度。

(马志伟演讲)
两位同学演讲完毕后,各参与人对“专利转让是否刺破在先的专利许可”这一论题展开积极讨论,并对两位主讲人提问。(1)何家灿同学提出:“一般只在房屋租赁领域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这一规则’,其他领域是否还有相应的类似规则?”马志伟答:“一般限于不动产领域,也有适用在特殊的动产领域。专利权的转让亦需要登记,其登记公示的效力类似于不动产登记制度,所以提出‘专利转让不破在先的专利许可’这一论题。”(2)张春予同学提出:“马志伟同学的表述中‘专利许可合同的签订加实施可视为一种占有’,这一表述是否有理论依据?”马志伟答道:“没有理论依据,但学界有观点认为知识产权可以和物权进行对比,这里通过知识产权的使用、处分和实施和物权占有进行比较,两个制度具有一定的共性,所以进而去论证‘转让不破许可’这一观点。”(3)马志伟同学自己亦提出一个问题:“‘买卖
破租赁’是否是对‘私权自治’原则的违背?”张文宜同学回答到:“这不仅仅是一个‘私权自治’的问题,还涉及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关系。租赁合同关系涉及的是相对权,买受人享有的所有权是绝对权,具有对世效力,应该是具有优先级的。”
讨论结束后董鑫同学对两位主讲人作点评。董鑫同学说:“张琪同学语速稍快,可能会使未接触过这个概念的同学跟不上主讲人的思绪,表述过快也可能会使主讲人逻辑混乱,表述不清,建议放慢语速既有利于主讲人表述更加严谨,也留有时间给听众思考。同时建议减少PPT的字数,通过讲解而非念稿来表述观点。马志伟同学从问题的提出到理论分析到最后提出制度完善建议整个过程都非常具有逻辑性,表述清晰,语速适中,值得我们学习。”
杨雄文老师点评到,张琪同学的部分演讲内容不错,但演讲技巧还有待改进,马志伟同学应继续保持演讲的技巧。接着,杨老师就本次主题的内容发表了自己的观点:(1)各位同学进行理论探究的时候应先回归法条,关注《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中是否就“转让不破许可”这一规则是否有明确的规定,而非仅关注其他学者文献中观点来进行理论论证。(2)张琪同学回归合同法理论和民法理论,从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入手分析知识产权法中的问题是非常好的,但是对合同履行和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认知和传统理论有冲突,应该再去研究一下。(3)马志伟同学对“私权自治”的分析不够贴切,甚至改变了“私权自治”这一原则的内涵。考虑到目前“尽量让合同有效”的合同观,这是“权利本位”转向“个人本位”的一大趋势,可以以此为理论基础来探讨“转让是否破许可”这一规则。(4)通过物权“类比”知识产权这种方式进行理论探讨虽然具有新意也很直观,但是缺乏深度,不够具体。
在读书会最后,杨老师对本次读书会表示高度评价,并希望新生能以师兄师姐为榜样,再接再厉,下次取得更大的进步。

(合照)
至此,第58期“以案说法”研讨会圆满结束。
点评嘉宾:杨雄文教授
主讲人:张琪、马志伟
参与人员:陈慧婷、董鑫、姚望洁、李紫荆、张春予、钟浩鹏、段振山、张文宜、何家灿
图/文 张春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