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仪器设备批量集中采购的通知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01-21   浏览次数:39
校内各单位:
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及信息统计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34号,附件1)、《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3334号,附件2)和《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09号,附件3)的要求,自201611日起,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详见附件4)的货物应实施批量集中采购,中央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批量集中采购相关规定。
学校原制定的《华南理工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修订)》(华南工设〔20111号)中的第九、十条规定的采购方式已不适用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请校内各单位按照上级文件要求,严格执行仪器设备批量集中采购,统一填报计划,经上级单位批复后采用批量集中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附件:1. 关于做好2015年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及信息统计编报工作的通知
 2. 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3. 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 集中采购目录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16113
附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