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10月16日讯 夏正林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导
法官审理了案件,但裁判却不是由自己作出的,那他就不应对该起案件的裁判负责任。在二审变一审的实际情况下,法官的判决意见没有独立性,不敢做出裁判,就会对法官这个职业没有荣誉感,也就谈不上法官职业化和专业化。
本次司法改革突出以审判为中心,实行员额制,保障法官在审判中的权威性,方向显然是正确的,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另一个问题,即去行政化。这个问题并没得到足够关注,并且,由于实行省统管,行政化还有可能得到进一步强化。这需要引起我们警惕。
二审变一审法院趋行政
在法院去行政化的诸问题中,法官平等是一个最基本也最易忽视的问题。实践中,一些法院往往把改判率、涉诉上访率作为衡量主审法官业务能力,民众满意程度,甚至对法官的错案责任追究的一种指标,进行考核,并将之与法官的年终奖金、晋升等挂钩。
很多法院认为,被改判率越高,说明法官的业务能力越差。这显然对主审法官是很大的考验:而在一个两造对质的诉讼中,有一方胜诉,就必然有一方败诉,难以都满意,而败诉方就可能会上诉,甚至上访。而上诉就是一项权利。
一些基层法院法官为了避免这种状况,降低被改判的风险,往往在一个案件完成审理过程后,并不直接作出裁判,而是先向上级法院请示如何裁判。上级法院往往也乐于指示,给出具体裁判意见。
对基层法院法官来说,这种做法的好处是:第一,改判率会下降。因为实际上的判决意见就是由上级法院做出来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其实也只能得到这个结果了。其次,基层法院也就不怕上访了,因为上级法院会同意这个审判的意见。
但问题在于,这种做法破坏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二审终审原则”,因为,它把二审变了事实上的一审,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那么,该如何看待“二审终审”,特别是上级法院改判的问题?改判是不是意味着一审法院判错了?是不是意味着上级法院会有更多的智慧使判决更公平、正义?答案是否定的。这就涉及法官平等的问题了。
法官平等是指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对法律的理解是平等的,不因为来自上级法院,法官就会比下级法院的法官对法律的理解更准确,更符合法律的精神。
上级法院之所以可以改变下级法院的判决,也不是因为其对法律的理解会更准确,不意味着被改的下级法院的判决对法律的理解就不准确,而是因为法律赋予了上级法院可以改判的权力。
“二审终审”的制度安排,是赋予当事人再一次经过司法程序获得权利救济的机会,也是赋予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监督权。而监督权的行使本身也要依法进行,而不能随意改判。即使改判,并不一定意味着上级法院就是正确的,下级法院的判决就是错误的。“二审终审”只是一种程序性安排,是给当事人再次通过司法程序获得权利救济,并非是上级法院天然就比下级法院更高明,更公平正义。
哪级法官懂更多?
法官平等既是法官职业特点的要求和体现,也因为所有法官都是经过严格的法律职业培养和训练出来的,都同等概率地具备了理解和适用法律的能力和资格,对法律中一些不确定的内容,或者说,把一个抽象的法条如何运用于具体的案件,法官都可以而且应当有自己的理解,这就是每个法官职责所在。
在这个过程中,每个法官的理解都应当是平等的,并不因其所在法院的级别越高,其与法律就更为接近。事实上,下级法院的法官的意见后来被重新采纳的例子很多。而且,有很多法官都是在任下级法院法官时就因其业务能力出名的,而不是到最高法院才出名的,他们在下级法院时作出的判决意见和理论被广为引证。这种例子,在各国法官中都有,如美国的卡多佐、波斯纳等。
实践中,法官培训经常是这样的做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往往搞研究,出培训教材,然后上级法院的法官给下级,尤其是给基层法院的法官培训和讲课。
这种做法背后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理念:对于法律,来自上级法院的法官比下级法院的法官懂得更多,他们对法律有更正确的理解。以此类推,是否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懂得最多,理解得最准确,最接近法律?
这其实还是一种法院体制行政化的体现。在一些司法实践者看来,法官职业不仅在事实上不是平等的,而且也不能实行平等。这种行政化有其存在的道理:法院许多领导,包括庭长、院长,正是由于其业务能力强,业绩突出才升为领导的。因此,一线法官在业务工作中向领导汇报,甚至由审委会审议决定,而造成“审、判分离”的现象是自然的。同时,下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法官的素质的确不高,他们应当接受来自上级法院法官的培训。上级法院的改判,也是有道理的。因此,在他们看来,实行法官职业的平等是不符合国情的。
这种认识,基于一个判断,即基层和一线法官的素质不高是导致法官职业行政化的基本因素。
那么,事实真的如此?如果要说对法律谁懂得更多,在我看来,恰恰不是那些上级法院的法官们,而应当是来自基层审判第一线的基层法院的法官们。很多上级法院的法官们并非由基层法院上去的,自身也不从事案件的审理工作,他们对法律并没有丰富的直接认识。有的法官有可能是纸上谈兵,正是他们,才更需要接受实践的指导。
来自审判第一线的基层法院法官们,天天与各种类型的案件打交道,他们与实践联系更为紧密,会接触更多类型的事实和案例。如果要进行业务培训,由来自基层的资深的法官们为上级法院,尤其是更高层级的法院的法官讲课,也许更能推动法治向前发展,使我们的司法更接地气。
但实践中,基层法院的一些法官的素质低的确也是事实。这是因我国法官的法学教育专业化还不够,反过来影响到职业化程度。解决问题不能因噎废食。
让法官平等起来,实际上也是落实主审法官责任制的要求,更好体现了审判为中心。如果一个案件是由法官自己审理、裁判的,那么,这个法官才会对这个案件的审理真正承担责任。
进一步讲,如果尊重其对法律的理解和裁判权,他对法官这个职业才会有荣誉感和责任心,也才会真正实现法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
相反,法官审理了案件,但裁判却不是由自己作出的,那他就不应对该起案件的裁判负责任。在二审变一审的实际情况下,法官的判决意见没有独立性,不敢作出裁判,就会对法官这个职业没有荣誉感,也就谈不上法官职业化和专业化。
当然,法官意见的平等只是法官平等的核心部分,还应当由法官意见的平等推及法官身份的平等,推及体制上的去行政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