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羊城晚报:铁路法院管辖:解决“民告官”难的新尝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6-10   浏览次数:106

羊城晚报6月6日A2版讯  据媒体报道,广州市全市的行政案件将交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加上深圳、珠海、江门、湛江等地的指定由一基层法院管辖的做法,广东省在解决“民告官”难的问题上,实现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又多了一个方案。

“民告官”的行政诉讼难是一个众所周知的老问题。其中的重要原因就是地方政府干涉。在一个行政案件中,就不用说领导不出庭诉讼了,就连批条子,以及直接由政府下红头文件干扰办案都是不少见的。有些地方甚至出现法院已判决了,但行政机关不遵守,甚至下文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的现象。

原本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之所以敢干涉作为审判者的法院,根本原因是法院的司法权与行政机关的行政权之间的复杂关系。面对强势的行政机关,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受到行政机关的干扰并不奇怪。这个问题不仅中国会发生,也会困扰所有法治发达的国家,甚至实行权力分立和司法独立的国家也存在。在实践中,地方行政机关之所以能够干涉行政诉讼的原因还在于法院设在地方上,其工作不可避免地要与地方政府打交道,因此其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就容易受到干涉。

因此,要解决上述困扰,就要提升法院的权威和独立性。其中,一个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设立专门的法院,并运用专门的原则和方法管辖和审理行政诉讼,如法国、德国等国家的做法。正如许多学者认为的,设立专门的法院是解决“民告官司”难的一个有效的途径,但也并不是唯一途径。因为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也有可能导致成本过高。

解决这个问题也应当根据自己的国情,在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内进行,充分运用好现有法律资源。其实,正如前述,解决“民告官”难的问题在于保证法院的审判工作不受地方政府的干涉,避免地方保护主义,从而能够依法独立审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考虑到现实状况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的集中管辖是一个现实做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若干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各地可因地制宜,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资源,开展尝试。在广东省,此前深圳、珠海、江门、湛江根据地方的情况,尝试指定一基层法院管辖,是一种做法。而此次广州指定由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来集中管辖,也是一种做法。该做法主要是考虑到铁路运输法院独立性强,能够尽量减少地方政府的干涉。另外,从资源配置的角度,铁路运输法院的现有审判案件少,工作量相对小,而相对于其他类型的案件来讲,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相对较少,铁路运输法院接手后也能够应付。

由铁路法院集中管辖是一个良好的设想,不过,其真正实施还涉及原法院行政庭如何设置,尤其是人员和编制的调动,还有当事人诉讼成本,是否方便当事人诉讼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还需进一步观察。(作者:夏正林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