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法治报:适时调整抢夺入罪标准,从重打击抢夺犯罪行为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11-27   浏览次数:119
 

南方法治报1122日讯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社会发展实际情况,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适时调整了抢夺入罪的标准,并增加了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抢夺犯罪行为的种类。

抢夺罪是一个非常独特的犯罪行为,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它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虽然属于侵犯财产罪,但往往会引发严重的社会后果。因此,对该罪的认定既要考虑它对公民财产的侵犯,也要考虑到其可能引发的后果。就其侵犯财产的角度而言,《刑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构成抢夺罪的标准应当是数额较大,但具体的数额应该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曾经规定为500元以上即为较大,而10多年来,随着人们收入的增加,随身带的公私财物也增加,500元的数额即构成较大,显然就不合理,因此,此次的司法解释就上升为1000元以上,是符合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的。

抢夺罪的另一个特点是使用暴力公开抢夺,往往会引发其他严重的社会危害。因此,对抢夺罪的刑罚也应该考虑到这些可能引发的情形,从而对抢夺行为进行严惩。此次修改就考虑到了这种情况,对抢夺可能引发严重后果而需要严惩的情况进行了完善。比如《解释》明确了十个从重处罚情节,其中包括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等等。

导致他人重伤、自杀的,导致他人死亡的,更属于从重情节。司法解释还明确,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以抢劫罪论处,意味着最高可判死刑。

总之,此次两高关于抢夺罪的司法解释适应了社会的发展,并考虑其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后果,有利保护人民的合法利益。(作者系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夏正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