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校直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2009年清明节放假时间为4月4日至6日,共3天。其中,4月4日(星期六、农历清明节)为法定节假日,4月5日(星期日)照常公休。4月4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4月6日(星期一)。 4月6日(星期一)全校停课一天,原安排在4月4日、5日的本科生课程由上课教师酌情处理。请各单位做好工作安排及节日期间的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假日安全。
学校办公室 教务处 研究生院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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