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松林(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人民法院报9月28日讯 看了薄熙来案庭审的全部微博直播和此案近5万字的判决书后,我对该案的总体评价是:庭审程序正义、实体判决公正。
首先,该案庭审有六大亮点:
庭审公开前所未有。济南中院每天都在庭审后举行新闻发布会、整个庭审全程微博直播,网络、电视纸媒立体式报道,整个庭审过程全方位呈现在公众面前,充分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开庭前,我有某种程度的担忧:像这样一个案件,是否开庭只是走过场,是否快审快结?但5天的庭审打消了我的疑虑。庭审中控辩双方对抗激烈,直播的微博原汁原味。这些都让人感到,这是一次真正意义上的审理。案件庭审的公开透明,致使庭前大家预计的将会谣言满天飞的情况没有出现。这也说明,谣言止于公开。
关键证人出庭接受质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关键证人必须出庭,除非法定事由,对不出庭的关键证人的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但事实上,关键证人出庭率低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顽疾。关键证人不出庭接受质证,法院凭一纸证言定罪,使得冤假错案难免发生,司法公信力被逐渐侵蚀。薄熙来案中,徐明、王立军、王正刚三位关键证人均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讯问并与薄熙来对质,使人感到其证言真实、可信。
被告人自辩充分。薄熙来对控方的每一指控,均有长时间的自辩。对被告人的自辩,法官均能耐心倾听、没有粗暴打断,只是当其谈到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时,审判长才提醒其陈述与案件有关事实。倾听被告人的自辩意见、保障被告人的自辩权利,这让人感受到此次审理的公正与理性。
庭审中给被告人以人道的待遇。庭审中,我们看到,被告人既没有被剃光头、穿囚服,也没有戴手铐、脚镣。这充分体现了无罪推定的现代司法理念。任何人在被刑事判决确定为有罪之前,都应该假定是无罪的,他应该享有正当权利。在庭审过程中不能羞辱、丑化被告人。除非对暴力侵向明显或有可能逃跑、自伤、自残的被告人,一般不宜使用械具。济南中院的庭审,让人感受到了现代司法的文明与宽容。
控辩双方地位完全平等。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审三方是一个等腰三角形,控辩双方是三角形的两条等边,法官居中裁判。薄熙来案庭审,我们看到,控方、辩方地位完全平等,法庭对双方的权利都给予了充分保障。
审判长驾驭庭审能力强。本案审判长王旭光驾驭庭审的能力值得赞许。审判长虽然话不多,但庭审节奏把握得很好。5天的庭审,我感觉审判长真正做到了:不偏不倚、张弛有度、耐心倾听、富有涵养。在审判长的主导之下,可以说5天的庭审非常成功。
其次,关于该案判决,我认为:
判决书说理充分。判决书摆事实、讲道理,认定罪名成立的证据环环相扣、形成完整证据链,法官的思考与推理过程逻辑严密、层次清晰。譬如关于受贿罪的认定,虽然薄熙来一再辩称其主观上不“明知”、没有受贿故意,客观上是“公事公办”、没有为请托人谋取非法利益。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受贿罪的成立,客观上不以“谋取非法利益”为必要,只要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即可;主观上的“明知”不以知道每一次受贿的细节为必要,只要有“概括故意”即可。“官员为请托人办事、妻子儿女或特定关系人收钱”,这是当下高官受贿的通行模式。徐明对薄熙来妻儿不错、对薄之家庭挺关照、“我帮他办事、他帮我带孩子”,这些薄熙来在法庭上也是承认的,仅此,就足以证明,薄熙来对受贿存在概括故意。
对被告人自辩意见及律师辩护意见均有充分回应。对被告人自辩意见及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予以认真回应,是本案判决书的一大亮点。譬如,对辩方关于薄谷开来证言的证据效力问题、国外取证的证据效力问题、纪委审查阶段亲笔供词是否非法证据、在“自感有压力”或“希望延续政治生命”的心理状态下而书写的悔罪书是否可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等等辩解与辩护意见,判决书均给予一一回应与说明,而不是以简单的一句“辩方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信”概括了事。
根据我国的审判实践,受贿数额两千万元以上,其宣告刑可以是无期徒刑,也可以是死刑,关键要看有无索贿,有无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本案中,无证据证明薄熙来索贿或造成严重后果,因而判处其无期徒刑;贪污500万元以上,其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或死刑。本案中,法院根据薄熙来并无主动预谋、策划、积极参与等情况,判处其十五年有期徒刑;滥用职权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七年,如果因徇私舞弊而滥用职权,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本案中,法庭基于薄熙来滥用职权造成了王立军叛逃事件这一严重后果,从重判处其七年有期徒刑。
三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我认为是罪刑均衡、罚当其罪。
薄熙来案的审理与判决堪称公开、公平、公正。我们希望,人民法院能以薄熙来案为契机,更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