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罪与非罪应明确,不入罪也不等于合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07-03   浏览次数:616

据新华社广州630日新媒体专电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广东佛山一理发店店主因雇请按摩女提供名为“打飞机”的手淫色情服务被检方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定犯组织卖淫罪判刑。被告人上诉后,检方又以“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由撤回起诉,在社会上引发热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官方微博上解释称,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不认定为犯罪。但据媒体报道,在北京、南京、广西等地的司法实践中,均有不少经营者被判刑的案例。提供手淫服务到底算不算组织卖淫?是否应当入罪?

为他人手淫算不算卖淫?

佛山理发店店主涉嫌组织卖淫案在社会上引发争议后,广东省高院在官方微博上作出解释:“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此类行为不认定为犯罪。”

然而,在北京、南京等部分地区,警方都将手淫、“胸推”等色情服务认定为提供卖淫嫖娼行为。依据是公安部2001年发出的《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罪与非罪,不同地区的司法机关给出了不尽相同的答案。对此,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徐松林教授认为,近年来,提供色情服务的种类越来越多,卖淫的含义也随之扩大。广东省高院作出的认定,是严格遵守刑法里对卖淫的定义。而公安机关对卖淫的定义是在治安处罚层面上的,两者并不矛盾,前者是刑事处罚,后者是行政处罚。

提供手淫服务不入罪不等于合法

那么,根据广东省高院的解释,手淫服务不入罪是否等同于提供此类色情服务便合法化了?徐松林表示,这样的理解有失偏颇。违法与犯罪是不同层次的概念,违法并不等于犯罪。刑法打击的是危害最为严重的性交易行为,这种范围不能随意扩大。

但这并不意味着,提供手淫、“胸推”等色情服务不是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性学会副会长、《人之初》杂志社社长黄效德告诉记者,不可能将所有的不法性行为都归到追究刑事责任的范畴。

应当明确界定

一些网友担心,不认定提供手淫等色情服务为犯罪,会产生负面效应,纵容某些经营者继续打法律“擦边球”。徐松林等法学专家认为,随着这类问题越来越多,立法机关和司法解释部门应该跟上社会发展的节奏,对这些行为是否应当入罪进行明确界定。

此外,这场由提供手淫服务是否入罪引发的法律讨论,也暴露出国内地下性产业的新问题。中山大学社会工作系副教授裴谕新认为,地下色情服务的扩张,不是仅靠法律就能解决的问题,也是一个必须正视的社会管理问题。外来务工者等群体的性需求怎样解决?卖淫嫖娼导致的性病、艾滋病传播怎样防范?由此延伸出来的问题都值得进行严肃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