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树立良好的校风,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人才,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每年对基层团组织进行考核,对于表现优秀、具有良好工作成绩的基层团组织给予表彰,分别授予华南理工大学“先进团委”、“表扬团委”和“先进团支部”等称号。
第三条 每年对学生团员进行团内评优,对于模范履行团员义务、在学习和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团员给予表彰,分别授予华南理工大学“十大团员标兵”、“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等称号。
第四条 奖励办法
1.先进单位将在校报、校宣传栏、团内刊物公布,作为团史资料保存,并奖励活动经费。
2.先进个人将在校报、校宣传栏、团内刊物公布,作为团史资料保存,并颁发荣誉证书。
3. 申请入党的“十大团员标兵”、“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由各团委向所在党组织推荐作为入党培养对象;“十大团员标兵”、“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在学年综合测评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加分。
第五条 对于不遵守国家法令、地方法规和校纪校规的团员,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基本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
第六条 对团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委员会批准。对团员给予开除团籍的处分,必须经共青团华南理工大学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 团的组织对团员作出处分决定,必须严肃慎重,实事求是。支部大会在讨论决定对团员的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吸收本人参加,认真听取本人意见。决定后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出申诉,有关团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第八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行为,而确实需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以上条款,给予处分。
第九条 本规定由共青团华南理工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二○○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