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2〕33号)精神,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提供的无偿资助。
第三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条件
(一)基本资格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执行大学生守则,道德品质优良;
2. 刻苦学习,成绩优良;
3. 勤俭节约,生活朴素;
4.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5. 家庭经济困难,原则上要求家庭人均月收入400元以下。
(二)具体条件
具备如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1.新生
① 高中阶段获奥林匹克全国竞赛一、二、三等奖或省一等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② 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前100名(生源少的省前50名)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③ 广东省高考总成绩800分以上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2.在读生
在本学年度综合测评和评优活动中被学校评为“学习标兵” 、“优秀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或“三好学生”。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资助人数和资助金额
国家奖学金分为二个等级:一等奖学金为每人每年6000元,二等奖学金为每人每年4000元。
国家奖学金资助人数由国家教育部下达。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学校减免其获奖当年的全部学费。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1.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个人书面申请,并填写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学院组织本学院及班学生干部进行评议,确定本学院的申请名单,并将材料统一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核;
3.学生工作处审核确定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并将确定的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在学校校园网及学生宿舍等处向全校师生公示,如对推荐名单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学生工作处反映;
4.学校根据反馈情况最后确定推荐名单,并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教育部审核批准。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由学校统一发放。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