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07-02   浏览次数:1478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为加强对学生日常生活的管理和引导,把优质服务和严格管理结合起来,创造安全、文明、优雅的育人环境,培养学生良好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推动优良校风、学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管理

第一条 本校师生员工进入学生宿舍,应主动出示工作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以便值班员检查。否则,值班员可拒绝其进入学生宿舍。来访人员凭本人有效证件履行登记手续后,原则上在会客室与被访者见面,不得进入异性学生宿舍。若因公务等特殊情况需进入学生宿舍,经值班员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学生宿舍内探访。探访完毕,值班员应在登记本上注明离开时间,来访人员必须在宿舍关门前离开。

第二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威胁人身财产安全物品或淫秽、反动物品进入学生宿舍。禁止在学生宿舍内生火、点蜡烛、焚烧物品,禁止使用煤气炉等用具。对携带物品离开宿舍者,必须配合值班员做好检查和登记工作。

第三条 学生应增强宿舍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及自我管理能力,共同维护宿舍内的消防安全设施。宿舍工作人员须定期巡查,如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或保卫部门。人为造成消防安全设施损坏的,除赔偿损失外,并按消防管理规定处以罚款。第四条 学生宿舍出入口、走道、楼梯、天台门等公共区域必须保持畅通和空旷,不得在以上地方停放自行车和堆放物品。

第五条 严禁破坏宿舍供电设施,严禁盗用公用电源,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宿舍内禁止使用电热棒、电热水杯、电炉等不安全的电热用具,禁止使用超过500W的用电器。禁止在学生宿舍安装空调及在宿舍乱拉、乱接电线、网线。因超功率用电而烧坏供电设施者,必须赔偿损失后方可继续用电。

 

二、住宿管理

第六条 凡全日制学生须按规定按时交纳住宿费后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广州市生源在职研究生原则上不安排住宿,确有需要的学生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在床位充足的情况下安排住宿。

第七条 学生不得私自在校外租房住宿,确因特殊原因欲住校外的学生必须办理如下手续,否则将作违纪处理,一切责任由本人负责。

1、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写明退宿原因以及留下将入住的地址、联系人及电话;

2、必须征得家长同意并出具书面同意信函及留下家长的联系地址、电话;

3、经学院审核批准,与学院签订校外住宿的协议书;

4、到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或南校区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退宿手续。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注册前办理退宿手续的,可免交住宿费;注册后退宿的住宿费不予退回。

第八条 学生退宿申请一经批准,该生的原宿舍床位将由学校统一另行安排。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与学院签订协议的有关内容,自己负责人身安全、财物安全、交通安全等责任。

第九条 在学生宿舍住宿的学生必须在指定的宿舍楼、房间、床位住宿,服从管理人员的统一安排和调配,不得私自调换床位和占用床位。如因特殊情况需调宿者,须写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或南校区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调整。宿舍调整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6月10日~6月20日,10月10日~10月20日。

第十条 未经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同意,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来人员。如亲友来访,除直系同性亲属可经批准留宿3天外,其余人员一律不得留宿。被探访的学生本人凭直系亲属身份证等有效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或南校区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否则,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三、秩序与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因退学及自动退学、被开除学籍的必须办理退宿手续,已交的住宿费一律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学生毕业离校期间要爱护公共财产,做到文明离校,并从开始派遣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学生宿舍,以免影响宿舍维修。如未经申请同意而继续滞留学生宿舍或在宿舍内存放物品者,因宿舍清扫、维修等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个别毕业生因考试时间延后等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离校的,需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审批同意,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或南校区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后另行安排临时住宿。

第十四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作息制度,自觉按时熄灯就寝。居住本科生宿舍楼晚上熄灯及关闭大门时间为:周日~周四23:00,星期五、星期六23:30。居住研究生宿舍楼晚上熄灯及关闭大门时间为:23:30。学生应于宿舍关门前回到宿舍,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回宿舍者,必须凭有效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登记后方能进入。因本人纪律散漫而不按时回宿舍者,要虚心听取管理人员的批评教育。对无故晚归者,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或南校区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其名单向学院通报,并视其情节做相应处理。学生离开学校探亲访友,要在离校前告知同学、老师或宿舍管理人员,并按时返回学校,严格遵守学生宿舍作息时间。

第十五条 为了促进学生良好生活习惯的形成,合理使用网络,本科生学生宿舍网络停止时间为周一至周五0:00-6:00,星期六、日及节假日全天开通。研究生宿舍楼网络全天开通。

第十六条 严禁在宿舍内打麻将、赌博、酗酒、吸毒、偷窃、打架斗殴,违者参照《华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宿舍须保持安静;学生因在大楼内大声喧哗、哄闹的,因宿舍使用音响、电脑等干扰他人的,以及因未按时熄灯作息而干扰他人休息的,经教育不改者,违者参照《华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禁止在学生宿舍内进行推销、传销及其他商业活动。

第十九条 爱护公物、节约水电。宿舍设施损坏可在值班室登记报修,一般正常损坏由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或物业公司(南校区)安排维修,因使用不当造成门窗、家具、照明及卫生设施等公用设施损坏者,必须赔偿全部损失。对于故意损坏宿舍设施者,当事人必须赔偿全部损失,同时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禁止在学生宿舍内及周围踢足球、滑旱冰、打排球、打网球等,违者将没收运动器具。禁止在宿舍内饲养狗、猫、鸟等宠物。

第二十一条 共同维护学生宿舍公共环境卫生,主动参加学生宿舍公益劳动。保持冲凉房、厕所设施的完好和下水道畅通;禁止乱贴、乱写、乱倒、乱丢、乱吐。屡教不改者按照《广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学生要搞好学生宿舍内务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各宿舍应设立室长并建立健全卫生值日制度。垃圾清扫后倒入垃圾桶内,保持室内及门前走廊的整洁卫生。认真配合、积极参与学校、学院组织的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凡在校学生违反本规定者,将参照《华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如造成公共财物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失者,还须赔偿全部损失。

第二十四条 全校师生有责任共同搞好学生宿舍文明建设,对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影响宿舍文明建设和正常安全、秩序的其它现象,将参照相近条文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学生在宿舍区的表现与学生的综合测评、先进班级评比、文明宿舍评比相挂钩。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OO八年九月起执行。